近期,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走私淫秽物品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女子李小美(化名)通过组织拼团方式,走私境外淫秽漫画 2000 余本,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这一判决结果在网络上掀起讨论热潮,尤其是关于判刑力度的争议,引发公众对不同类型犯罪行为量刑标准的深入思考。
本案主审法官张勇指出,李小美主观上明知所购漫画包含大量淫秽内容,仍以牟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积极联络、分拣并组织邮寄,客观上实施了传播行为。她作为拼团 “组织者”,不仅频繁主导进口数量庞大的淫秽书刊,还从中赚取运费差价,其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走私淫秽书刊达200 册以上即构成 “情节严重” ,而李小美走私数量达2000 余本,远超定罪标准,依法从严惩处具有明确法律依据。
部分网友提出,相较于猥亵、家暴等直接对真实个体造成身体和精神伤害的案件,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判刑似乎偏重,认为法律应更侧重保护现实个体的直接权益。然而,这种观点未充分考量两类犯罪在法益侵害类型上的根本差异。
猥亵罪侵犯的是他人性自主权和人格尊严,家暴行为可能构成虐待罪或故意伤害罪,直接侵害个体人身权利;而走私淫秽物品罪破坏的是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序良俗,其危害具有潜在性、扩散性。正如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UNODC)报告指出,淫秽物品泛滥与性犯罪率上升存在相关性,尤其对未成年人认知发展可能造成长期负面影响。淫秽物品的传播不仅容易诱发其他犯罪行为,更会对青少年的价值观形成产生误导,对社会公序良俗构成严重威胁,从社会危害性角度来看,受到较为严厉的刑罚是合理且必要的。
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类型犯罪案件的量刑差异,本质上是法律对社会秩序、个体权益等多元价值的平衡。以猥亵案件为例,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存在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等恶劣情节,则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家暴案件方面,虐待家庭成员且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依法应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些量刑差异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不同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司法实践经验的综合考量。
面对网友们的不同观点,我们需认识到:不同犯罪的量刑差异,本质上是法律对社会秩序、个体权益等多元价值的平衡。司法实践中,既要通过严惩走私淫秽物品行为守护公序良俗,也要以零容忍态度打击人身侵害犯罪,最终实现 “个案正义” 与 “社会治理” 的有机统一。每一种违法犯罪行为都理应受到严肃对待和公正惩处,唯有如此,才能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公序良俗,让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得到有效提升。
(综合:红辣椒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