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0 月 1日,宁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民辅警们如往常般坚守岗位,认真开展路检路查。21时18分许,一辆云 PF1**0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缓缓驶入他们的视线。驾车男子在面对民警检查时,神色慌张,不仅拒绝出示驾驶证、行驶证和身份证,且经调查,其所驾摩托车已超三个检验周期,达到报废标准。民警靠近男子,一股刺鼻酒味扑面而来。
民警迅速在现场使用酒精呼气测试仪对该男子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其呼气酒精含量高达 103mg/100ml,已然达到醉酒阈值。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对这一检测结果未提出任何异议。紧接着,民警制作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交付给当事人,随后,民警将当事人带至县医院进行静脉血样提取。检测完成后,当事人打电话通知朋友将其接回家休息,同时民警明确告知当事人,需在十五日内携带相关证件到宁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处理。
然而,2024 年 10 月 3 日,事情出现转折。当民警打电话通知“当事人”时,对方却声称近期从未驾驶过摩托车,也未因醉酒后驾驶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查处过。经沟通,“当事人”于 2024 年 10 月 4 日自行携带身份证件来到交警大队配合调查。经仔细比对,发现查获现场违法嫌疑人信息录入错误。
就在同一天,一名男子沈某某携带身份证明主动来到交警大队配合调查。至此,事情的真相终于水落石出。原来,在 2024 年 10 月 1 日被查获的醉驾男子正是沈某某。由于担心自己的驾驶证被吊销,他在被查获的现场谎报了堂哥的身份信息,并且还出示了手机里的驾驶证照片、本人照片以及身份证照片来自证。由于两人长相确实颇为相似,以至于民警在当时并未产生怀疑。如今,沈某某对自己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以及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公安机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认定沈某某在查获现场为逃避处罚谎报他人身份信息的行为,属于从重处理情形,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此,宁蒗县公安机关对该案件进行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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