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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加工牦牛肉制品不得掺杂参假,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发布者: 丽江同城网 | 发布时间: 2024-7-15 11:27| 查看数: 13536| 评论数: 0|IP:中国云南丽江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行为,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7月12日,丽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行为提醒告诫书》,指出:不得使用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加工牦牛肉制品的应查验牦牛肉源的真实性(如牛源性检测报告)。不得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不得掺杂参假,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具体内容如下:


丽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加工牦牛肉制品不得掺杂参假,不得进行虚假宣传.png

关于规范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行为
提醒告诫书

全市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行为,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特提醒告诫如下:

一、从事肉类产品生产加工,应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经营者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严把生产过程控制关,加强对原辅料进货查验、环境卫生、设施设备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等关键控制点管控,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等要求,严格规范标签标识,保证肉制品标签标识信息真实规范。不得使用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加工牦牛肉制品的应查验牦牛肉源的真实性(如牛源性检测报告)。不得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不得掺杂参假,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二、从事肉类产品销售经营者,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按规定查验国产畜禽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查验进口肉类产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肉制品应查验合格证明文件。严禁使用或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在储运过程中严禁使用敌敌畏等杀虫剂。销售散装肉制品的,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从事肉类产品加工的餐饮单位,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按照存储要求对肉类产品进行存储(冷藏应在0℃—8℃,冷冻应在-12C°及以下温度)。存储中严禁使用敌敌畏等杀虫剂。不得使用感官异常、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的肉类产品。严禁以其他畜禽产品假冒牛、羊肉及其制品等。

四、严厉打击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对使用或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无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肉类加工食品,使用回收原料加工食品,以其他畜禽产品生产假冒牛(羊、驴)肉制品、掺杂掺假、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等违法行为,实施最严厉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给予监督,积极向丽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相关问题线索。投诉举报电话12315。

丽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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