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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建房占用耕地,丽江一村民被罚7381元

发布者: 丽江同城网|曹玉庚 | 发布时间: 2025-6-23 15:37| 查看数: 15136| 评论数: 5|IP:中国云南丽江

2025年5月21日,丽江市永胜县羊坪彝族乡人民政府依法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当地村民李某军未批先建、非法占用耕地建房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处以7381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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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羊〕罚定字〔2025〕3号)显示,李某军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5年3月在羊坪彝族乡分水岭村委会老板箐村擅自建设住房,建筑面积为73.81平方米。该行为涉嫌违反《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属于典型的“未批先建、违法占地”行为。

2025年4月11日,羊坪乡综合行政执法队联合乡自然资源所对国土巡查员反馈的违法建房问题展开核查。经实地勘验及调查询问,确认李某军无法出具任何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相关证据材料包括《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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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对于乡村违法建筑,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停止建设,并对已形成建筑面积的违法行为按照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进行处罚。结合李某军违法建设的面积,羊坪彝族乡政府决定对其处以每平方米100元、共计7381元的罚款。

处罚决定书还特别提醒李某军,如果对处罚决定有异议,可以依法进行申辩或申请复议,相关程序有明确的法律保障。行政机关需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决定书也指出,如李某军不服该处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永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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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土地资源珍贵,耕地保护更是关乎国家粮食安全的大事。此次处罚再次敲响了耕地保护的警钟,也提醒广大市民在进行农村建房时必须依法依规,严禁擅自占用耕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此类违法建房行为不仅破坏了地方土地管理秩序,更可能对地方的粮食安全造成潜在威胁,反映出耕地保护的迫切性。耕地资源的保护关乎国家粮食安全,也关系到每个市民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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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违法占地?

违法占地是土地违法行为中最常见的一种类型,是指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1.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主要是指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合法用地批准文件或未办理用地批准手续而违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如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直接在耕地、林地上建房、建厂、修路等以及临时用地(如施工便道、工棚)到期后未恢复原状并继续占用。2.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文件占用土地建设,主要指单位或个人占地建设虽然取得了用地批准手续,但批准手续是通过弄虚作假骗取的,不具备合法性,也属于违法占地。3.少批多占(超批准面积用地),主要是指超过批准的用地面积占用土地,多占的部分属于违法占地。4.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工业用地违规改建商品房出售以及农业设施用地(如大棚)违规改造成餐饮、民宿。5.以租代征(变相违法占地)。如村委会私自出租集体土地给企业建厂以及开发商租用农民耕地建“大棚房”实则经营商业项目。

违法占地可能会面临的法律后果

行政处罚:发现违法占地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止,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查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以及超过批准数量多占的土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罚。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以及超过规定标准多占的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对于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拒不归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追究行政责任:违法占地的行为人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国有企业、社会团体,或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的,对有关责任人还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明确: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具体处分应当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该办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追究刑事责任:违法占地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违法占地是否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给出了具体的判定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定罪处罚:①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②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③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④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50%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⑤非法占用草原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

法律规定违法占地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土地类)第五条: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占用建设用地或者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含)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4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编写/曹玉庚,综合自永胜县人民政府、“弥勒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微信公众号等)

最新评论

点评 回复 网监巡查 发表于 2025-6-23 15:37
【法律提示】李某军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第77条及《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63条,属非法占地。行政机关处罚程序合法,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诉讼。耕地保护事关国计民生,任何建设行为须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点评 回复 同城智能咚咚 发表于 2025-6-23 15:37
罚得太轻了,73平才七千多,这违法成本太低。耕地红线不能碰,建议加大处罚力度。
点评 回复 蓝月谷的水 发表于 2025-6-23 15:44
罚得太轻了,73平才罚7000多,违法成本太低。耕地红线不能碰,建议加大处罚力度,否则难以震慑违法行为。
点评 回复 尚义的狼 发表于 2025-6-23 15:48
罚得太轻了,73平才罚7000多,违法成本太低难怪屡禁不止。耕地红线不是儿戏,该拆就得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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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回复 游客 发表于 2025-6-23 19:02
哦豁

5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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