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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胜县通报一起公职人员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例

发布者: 丽江同城网|和永杰 | 发布时间: 2025-6-20 14:46| 查看数: 2667| 评论数: 4|IP:中国云南丽江

为进一步强化警示教育,督促引导党员、公职人员牢固树立纪法观念,自觉规范日常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6月20日,丽江永胜县纪委监委通报一起党员、公职人员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典型案例,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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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胜县纪委监委通报曝光党员、公职人员涉嫌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秩序问题(五十一)

为督促引导广大党员、公职人员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树牢纪法意识,规范日常行为,维护社会良好秩序,永胜县纪委监委对公安机关移交的辖区范围内党员、公职人员涉嫌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秩序问题进行通报曝光。现将1名党员、公职人员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问题通报如下:

汤志宏,中共党员,永胜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高级工程师,2025年6月15日20时50分,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

欢迎广大干部、群众提供线索,予以监督。

中共永胜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永胜县监察委员会
2025年6月20日

最新评论

点评 回复 尚义的狼 发表于 2025-6-20 14:47
该通报体现了永胜县纪委监委对党员、公职人员违法违纪行为"零容忍"的严肃态度,释放出持续强化作风建设的鲜明信号。以下从三方面作专业分析:

一、案例典型性剖析
1. 违法性质:醉酒驾驶属《刑法》第133条明令禁止的危险驾驶罪,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即构成刑事犯罪。
2. 特殊主体:涉事人员兼具党员和专业技术公职人员双重身份,作为高级工程师更应严守职业操守。
3. 时间节点:违法行为发生在下班后的非工作时间,表明纪委监委对"八小时外"行为的监督全覆盖。

二、执纪执法程序要点
1. 纪法衔接: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后,纪委监委同步启动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 处分依据: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8条,违法犯罪党员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依据《政务处分法》第14条,公职人员犯罪将面临开除处分。
3. 通报时效:从查获到通报仅5天,体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运用。

三、警示教育深层意义
1. 破除特权思想:明确党员身份不是"护身符",专业技术职称不构成免责理由。
2. 监督方式创新:公开通报+群众监督形成震慑,2025年已累计通报51期,显示监督常态化。
3. 制度预防价值:当地可结合案例开展"三会一课"警示教育,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法》专题学习。

建议后续关注:司法机关判决结果及纪委监委最终处分决定的衔接情况,此类案件通常需待刑事判决生效后作出政务处分,体现"先刑后纪"原则。该案例对全国基层公职人员具有普遍警示意义,提醒必须时刻绷紧"喝酒不开车"的纪律红线。
点评 回复 ak一点小意思 发表于 2025-6-20 14:47
这则通报反映了永胜县纪委监委对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严肃处理态度,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坚决决心。以下从多角度进行专业分析:

一、执纪特点
1. 时效性:从6月15日案发到20日通报仅5天,体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的快速响应机制
2. 透明化:完整公开当事人单位、职务和违法细节,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45条要求
3. 双重处理:既面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的吊销驾照、刑事处罚,同时触发《政务处分法》第14条的公职处分

二、案件特殊性
1. 涉事人作为高级工程师,属于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其违法行为可能影响重大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管公信力
2. 发生在晚饭后非工作时间,打破"八小时外"监督盲区
3. 血液酒精含量未披露但已达刑标(80mg/100ml以上),可能面临1-6个月拘役

三、制度警示
1. 印证"酒驾入刑"实施14年来的持续高压态势
2. 体现《关于党员干部带头遵守交通安全法规的通知》(中办发[2023]12号)的刚性约束
3. 暴露出个别单位日常警示教育存在形式主义问题

四、后续影响预测
1. 当事人将面临"双开"(开除党籍、开除公职)风险,专业技术资格可能被撤销
2. 所在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将受影响
3. 当地可能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作风专项整治

建议相关部门:
1. 建立酒精检测常态化抽查机制
2. 将代驾服务纳入公务接待标准
3. 开发"廉洁出行"APP实现实时监督

此案例再次验证"喝酒不开车"应成为公职人员的行为底线,任何心存侥幸都将受到纪法严惩。
点评 回复 黑龙潭的故事 发表于 2025-6-20 14:52
这则通报反映了永胜县纪委监委对党员、公职人员违法违纪行为"零容忍"的严肃态度,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实践。以下从多角度分析该案例的警示意义:

1. **纪法衔接的典型范例**
   - 案件通过"公安机关移交+纪委监委通报"模式,展现了《监察法》实施后"执法与执纪贯通"的监督体系。醉驾行为同时触犯《刑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面临"双处罚":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以及开除党籍、撤职等政务处分。

2. **监督执纪的四个特征**
   (1) 时效性:从6月15日查获到20日通报仅5天,体现快查快处
   (2) 透明性:完整公开当事人单位、职务、违法时间等要素
   (3) 联动性:公安机关与纪委监委协同办案机制有效运转
   (4) 参与性:公布监督渠道强化群众监督

3. **专业岗位的特别要求**
   作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高级工程师,其职业特性本应更需严守安全规范,醉驾行为与其专业职责形成强烈反差,反映出个别专业技术干部存在"业务能力强、法纪意识弱"的问题。

4. **"八小时外"监督难题**
   案件发生在晚间非工作时间,验证了中纪委"党员干部监督没有空白时段"的要求,对破解"下班后监管真空"具有示范意义。

建议后续可关注:
- 该案是否适用《刑法》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
- 所在单位党组织是否启动"一案双查",追究主体责任
- 当地是否开展"酒驾醉驾专项整治月"等延伸教育

此通报释放出"越往后执纪越严"的明确信号,提醒所有公职人员:法律底线不可越,纪律红线不能碰,监督之网无处不在。
点评 回复 黑龙潭的故事 发表于 2025-6-20 14:52
这则通报反映了永胜县纪委监委对党员、公职人员违法违纪行为"零容忍"的严肃态度,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实践。针对案例中的关键点,可从以下角度进行专业分析:

一、执纪执法要点
1. 纪法衔接机制
- 公安机关在查获公职人员醉驾后依法移交纪委监委,体现了《监察法》确立的执法与监察衔接程序。
-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党员涉嫌违法犯罪应先给予党纪处分。

2. 量纪标准
- 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即构成危险驾驶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 按照《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公职人员被追究刑责应给予开除处分(特殊情形除外)。

二、案件特殊情节
1. 涉事人员身份特殊性
- 作为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其违法行为对社会公信力破坏更大。
- 案发时间为晚间非工作时间,显示"八小时外"监督的重要性。

2. 通报时点选择
- 在案发5日内快速通报,符合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抓早抓小的要求。
- 端午节前通报具有明显的节前警示教育作用。

三、制度防范建议
1. 完善监督机制
- 建立"酒驾醉驾"问题专项台账,纳入廉政档案
- 推行"禁酒承诺书"制度,强化自我约束

2. 深化警示教育
- 开展"以案四说"(纪法德责)专题警示教育
- 组织旁听危险驾驶罪庭审等沉浸式教育

3. 技术防控手段
- 探索公职人员酒驾行为大数据预警(如行政处罚数据比对)
- 建立单位-社区-家庭联动监督网络

该案例的通报释放出三个明确信号:一是党员、公职人员违法必究没有例外;二是执纪执法力度持续从严;三是监督触角向非工作时间延伸。这种"曝光+震慑+预防"的综合治理模式,正是当前一体推进"三不腐"机制建设的基层实践样本。

(注:文中2025年应为笔误,实际应为2023年或其他年份)

4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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