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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原国资委主任滥用职权致国有资产损失2600万,数罪并罚获刑七年半

发布者: 丽江同城网 | 发布时间: 2021-11-19 10:17| 查看数: 37502| 评论数: 4|IP:中国云南丽江

丽江市原国资委主任滥用职权致国有资产损失2600万,数罪并罚获刑七年半

近日,原丽江市国资委主任和世文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贪污罪一案二审裁定已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定书显示,和世文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和世文生于1980年,系丽江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党委书记、主任。

丽江市原国资委主任滥用职权致国有资产损失2600万,数罪并罚获刑七年半

丽江市原国资委主任滥用职权致国有资产损失2600万,数罪并罚获刑七年半

据丽江市纪委监消息,2019年12月7日,和世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20年2月14日,依据相关规定,经丽江市纪委常委会会议、丽江市监委委员会会议研究,并报丽江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和世文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法违纪所得。

起诉书显示,2020年2月28日,和世文被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丽江市原国资委主任滥用职权致国有资产损失2600万,数罪并罚获刑七年半

丽江市原国资委主任滥用职权致国有资产损失2600万,数罪并罚获刑七年半

1、超越职权批复文件致国有资产损失2600余万


二审刑事裁定书记载,与和世文一同被起诉的,还有前丽江市国资委产权科科长朱文忠。

丽江市古城区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和世文和朱文忠在任职期间,未正确履行职责,超越职权擅自批复并发放国有资产处置文件,将丽江市交警支队名下的三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及房产批准为由自然人股东组成的丽江某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所有。

2013年1月21日,某公司交纳上述其中两宗土地的出让费用共计427.170747万元。丽江市国土资源局古城分局按照程序将以上三宗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为该公司,造成丽江市交警支队72.42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流失。

经昆明麦普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该三宗土地的市场价值为3087.9189万元,致使国有资产损失人民币2660.748153万元。

2.二人贪污受贿近80万

此外,和世文和朱文忠还涉嫌贪污受贿。

比如,2010年6月,丽江市粮食局申请由单位职工出资购买拟拆迁职工宿舍楼产权过程中,和世文、朱文忠利用职务便利,要求参加该单位团购房项目。

丽江市粮食局为了顺利完成职工宿舍楼的产权购买,同意二人参与,二人以丽江市粮食局职工的名义每人向丽江市粮食局交纳了11760元。2011年11月,昆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丽江市粮食局补偿面积1233.4㎡住宅用房的补偿款773.5000万元,和世文、朱文忠由此各自获得相应的补偿款人民币45.5000万元,实际获利44.3240万元。

2014年,丽江市国资委在组织对丽江某3家公司进行清产核资审计、整体资产评估工作过程中,经朱文忠引荐,丽江市国资委委托了由赵某所挂靠的某事务所和某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3家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赵某为表感谢,向朱文忠行贿款项15万元。

在评估过程中,原本双方商定总费用合计65万元,其间朱文忠、和世文向赵某提出有一笔工作经费需要处理,在征得赵某同意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把审计费和评估费的总金额由65万元调整到75万元。赵某将从合同中套现的10万元以现金形式给了朱文忠,后朱文忠给和世文4万元,给原国资委副主任李某3万元。

2017年,丽江市国资委在组织对某水利水电投资有限公司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过程中,经朱文忠引荐,丽江市国资委又委托了由赵某所挂靠的律所和资产评估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赵某为表示感谢,向和世文、朱文忠行贿款项8万元,其中和世文分走5万元。
此外,朱文忠还利用职务便利,在丽江市报销了朱文忠及其妻儿的机票等费用共计16440元。

3.上交违法所得,数罪并罚

2020年1月7日,朱文忠家属代朱文忠向丽江市监察委员会主动上交了朱文忠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63.9680万元、贪污所得赃款人民币3万元。

次日,和世文家属代和世文向丽江市监察委员会主动上交了和世文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49.3240万元、贪污所得赃款人民币4万元。

2020年8月,丽江市古城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朱文忠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

被告人和世文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宣判后,和世文、朱文忠不服,提起上诉。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理程序合法,二上诉人认罪认罚,一审判决在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幅度内选择最低点予以判处,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最终,云南省丽江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武汉晨报记者 温艳丽)

最新评论

回复 rvjrywupxa 发表于 2021-11-24 09:38
这届学友给力。
回复 郁碧秋 发表于 2021-11-24 13:01
说来我就来!
回复 慕容8958 发表于 2021-11-26 02:29
……!
回复 3cbe8c8nwd 发表于 2021-11-26 04:49
这不错,刷新我的认识。

4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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