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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女子四次申请改名被驳回:法定姓名权如何落地生根?

发布者: 丽江同城网|和永杰 | 发布时间: 2025-11-10 15:31| 查看数: 12208| 评论数: 4|IP:云南丽江

“名字伴我一生,可我真的不喜欢它。”近日,四川旺苍一名成年女子的改名遭遇,引发了社会对姓名权保障的广泛关注。当事人本名“丽春”,因对该名字心生抵触并产生精神困扰,先后四次前往属地派出所、两次提交申请材料,却屡屡受挫——当地派出所先是以“名字没有歧义”为由驳回,后续更要求其提供医院开具的“精神证明”,否则不予考虑。这起看似普通的民生诉求,折射出的却是法定权利落地过程中的现实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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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情理维度考量,“丽春”二字虽无明显不妥,但姓名作为伴随自然人一生的身份标识,其背后承载着个人情感、心理认同等多重价值。当事人因姓名产生的精神困扰,或许难以完全通过外人视角感知,更未必能纳入医疗机构的刚性鉴定范畴。即便可以鉴定,要求当事人为行使合法权利额外承担鉴定成本、承受可能的二次心理伤害,显然有悖于权利保障的基本初衷。当地公安部门仅以“无歧义”为由否定个人合理诉求,其执法的刚性有余,而人文关怀的温度不足,这也正是公众对此事高度关注并提出质疑的核心原因。

深入探究不难发现,当地公安部门的驳回决定并非“无规可依”,其依据是四川省公安厅2018年印发的《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该规程明确“成年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姓名”,仅列举五种例外情形。然而,关键问题在于,这份地方工作规程与上位法律存在明显冲突——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作为国家根本大法之下的基础性民事法律,民法典的效力层级远高于地方公安部门的工作规程;从时间维度看,2018年的规程也显然滞后于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

民法典实施已近五年,在这样的法治进程背景下,个别地方仍沿用与上位法冲突的地方性规章处理民众诉求,显然不符合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事实上,成年人成功改名的案例在全国范围内并不鲜见:既有民众通过改名摆脱姓名带来的心理阴影、重拾生活信心的正面事例,也有因改名过于随意后续又改回的特殊情况。这些实践充分说明,成年人改名并非“禁区”,关键在于建立合法、合理的审核机制。即便是四川当地,也有网民在社交媒体分享成功改名的经历,其经验普遍指向“态度坚决即可获批”,这从侧面印证了当地规程中“户口登记机关认定可以变更的其他情形”这一兜底条款,本就为灵活处理此类诉求预留了空间。仅以“照章办事”为由简单驳回,显然未能充分发挥兜底条款的调节作用,也忽视了法律原则与现实需求的平衡。

值得关注的是,此事引发社会关注后,《四川日报》记者专访了四川省公安厅基层基础工作总队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明确表示,针对现行文件中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相关部门正在调整修订工作规程,预计明年出台。这一回应让公众看到了问题解决的希望,也彰显了有关部门直面问题、完善制度的积极态度。

姓名权是自然人的核心人格权之一,保障姓名权的依法行使,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期待新版工作规程能早日落地,让民法典赋予的姓名权真正在地方层面落地生根;更期待各地公安机关在处理此类民生诉求时,既能坚守法治底线,又能秉持人文关怀,通过更精细化的执法服务,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让民众在每一起执法事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与法治温度。

(综合:中青评论)

最新评论

网监巡查 发表于 2025-11-10 15:31
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依法变更姓名的权利。地方规定与上位法冲突时,应以上位法为准。建议依法保障公民姓名权,避免增设不合理限制。
丽江同城网 发表于 2025-11-10 16:36
姓名权是公民基本权利,期待各地执法部门在依法办事的同时,兼顾人文关怀,让民法典精神真正落地生根。
礼尚往来 发表于 2025-11-10 17:07
改名本是公民法定权利 地方规章岂能凌驾于民法典之上
川湘小碗菜 发表于 2025-11-10 17:34
改名自由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地方规定岂能凌驾于民法典之上 执法者缺乏温度只会制造更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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