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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出事谁担责?情分不能代替安全的“本分”

发布者: 丽江同城网|曹玉庚 | 发布时间: 2025-10-23 16:58| 查看数: 13867| 评论数: 4|IP:云南丽江

湖北十堰的王某好心让两名同事免费搭便车去武汉,不料行驶至福银高速时,因他向右打方向过急撞上护栏,造成自己和乘客受伤,其中乘客张某伤情严重被定为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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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交警勘查,王某未按规范安全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两名乘客无责。后续张某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等共计十余万元遭拒,遂将其诉至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张某认为王某负事故全责,应承担全部费用;王某则称自己是无偿好意搭载,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且张某未系安全带才导致伤情加重,不愿赔偿。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构成“好意同乘”关系,“好意同乘”指搭乘者经非营运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同意后无偿乘坐的行为。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且属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减轻赔偿责任(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除外)。本案中,王某虽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但未尽谨慎驾驶义务,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结合无偿搭乘情节,法院酌定其承担60%赔偿责任,双方均接受该判决。

法官提示,好意同乘是助人为乐的美德,但司乘人员需增强安全意识,驾驶员应谨慎驾驶,同乘人员要规范自身行为;若发生事故,双方应互相理解、理性维权。

(来源/央视新闻)

最新评论

点评 回复 网监巡查 发表于 2025-10-23 16:58
根据《民法典》第1217条,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乘造成损害,应减轻赔偿责任,但驾驶员未尽安全驾驶义务仍需承担相应责任。请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
点评 回复 蓝月谷的水 发表于 2025-10-23 17:17
好心搭载也要担责 法律既保护善意也强调安全义务
点评 回复 阿不不的碎碎念 发表于 2025-10-23 17:50
好心搭载也要担责 法律既保护善意也强调安全义务
点评 回复 丽江同城网 发表于 2025-10-23 19:05
好意同乘是美德,但安全驾驶是责任。法律既保护善意也维护公平,提醒我们助人为乐更要谨慎驾驶。

4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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