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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女子4年3次“卡点”怀孕避刑!离异生三孩未收监,司法漏洞咋补?

发布者: 丽江同城网|曹玉庚 | 发布时间: 2025-10-10 15:46| 查看数: 13863| 评论数: 3|IP:云南丽江

江苏镇江女子孙某因虚开发票罪、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却自立案起4年间3次怀孕生子,始终未被收监,存在明显“以孕避刑”嫌疑。

2021年9月案发时,孙某因怀孕被取保候审,当年12月生产后司法机关未变更强制措施;2023年2月一审宣判时她再次怀孕,10月生产后哺乳期至2024年10月;2024年9月,距哺乳期结束仅剩一周,她第三次以怀孕为由申请监外执行,2025年5月生下第三个孩子,出生证明父亲信息空白且孩子随母姓,而孙某早在2021年5月已离婚,处于离异状态,却屡次在即将收监时“卡点”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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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孕妇,因怀孕或哺乳婴儿可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期间计入刑期。这一规定本是司法人道精神的体现,旨在保障孕妇、胎儿及婴儿的生存与健康权益,避免羁押对孕期女性造成流产、早产风险,也保障哺乳期妇女哺育婴儿的需求。但极少数女罪犯却借此滥用法律,通过多次怀孕、卡点怀孕、婚外怀孕等方式逃避法律惩罚。

《人民检察》杂志2025年05期刊文指出,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对某市辖区2020年至2023年女性犯罪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筛查发现,140例涉案怀孕罪犯样本中,46人存在“连续多次怀孕”情况,其中至少22人处于未婚、离异或配偶入监服刑状态,占比47.8%,部分人无固定婚外伴侣,甚至借助非法胚胎移植等非正常手段怀孕,主观恶意显著。

“以孕避刑”虽为个别案例,却危害严重:一方面严重挑战司法权威,滥用法律人道规定,产生恶劣的破窗效应与“示范效应”,损害孕期、哺乳期监外执行的公正性;另一方面,此类行为将胎儿、婴儿当作逃避刑罚的工具,非正常怀孕手段往往导致孩子出生后缺乏完整家庭,不少沦为“事实孤儿”,面临生而不养的困境。

为解决这一问题,需在保障孕妇、哺乳期妇女及婴儿特殊权利的前提下,打上“司法补丁”,堵住漏洞。首先,应将潜在“以孕避刑”可能纳入危险性评估与羁押必要性考量,对涉嫌严重罪行、有“以孕避刑”倾向的嫌疑人予以羁押;其次,精细化调整“监外执行期间计入刑期”规定,若认定为“以孕避刑”,监外时间不予折抵刑期,社区矫正机构可建议法院暂停计算刑期;此外,可参考鄂尔多斯东胜区案例,对“借孕避刑”者直接收监,如该区一名贪污罪犯在哺乳期届满前怀孕获监外执行后又流产,法院决定立即收监且流产期间不计入刑期;最后,针对杀人、贩毒等不宜监外执行的特殊危险性怀孕、哺乳罪犯,可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监狱保育中心、香港地区母婴监区的做法,建设具备优质医疗与育婴设施的特殊羁押场所,实现“应关尽关”,杜绝怀孕罪犯“逍遥法外”。暂予监外执行的初衷是特殊保护,而非制度后门,必须通过精细规范,避免其被滥用。

(来源/澎湃新闻评论)

最新评论

点评 回复 川湘小碗菜 发表于 2025-10-10 16:17
钻法律空子必须严惩 司法漏洞亟待修补 不能让人道主义成为犯罪护身符
点评 回复 情不自禁 发表于 2025-10-10 17:21
钻法律空子必须严惩 司法漏洞亟待修补 不能让人道主义成为犯罪护身符
点评 回复 ak一点小意思 发表于 2025-10-10 17:58
钻法律空子挑战司法权威 必须严惩这种恶意怀孕行为 司法漏洞亟待修补

3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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