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全市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收费行为,引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形成,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相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实行价费分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别标示、分别计价。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应加快改造升级,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居民住宅小区内的应按居民合表电价向用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外的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充电服务费由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按照明码标价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在充电完成后,应通过充电App、微信小程序向用户推送实际充电数据,完整反馈收费的构成情况,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推动降低充电服务费。具备运营能力的居(村)委会、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以及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自建充电设施,并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对第三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倡导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接受委托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签订运营合作协议时,应当与业主充分沟通,遴选优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合理确定充电服务费标准。
四、持续规范经营行为。不得相互串通,操纵电动自行车充电市场服务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不得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价格行为。发展改革部门将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电动自行车充电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
丽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