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丽江市人民政府发文 《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已不再适应新形势下的泸沽湖保护管理需要 经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废止《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详情如下 ↓↓↓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2023年12月1日颁布施行的《云南省泸沽湖保护条例》要求和《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的决定》,《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已不再适应新形势下的泸沽湖保护管理需要。经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本决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丽江市泸沽湖管理局、宁蒗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决定的要求,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云南省泸沽湖保护条例》,加强对泸沽湖的保护与治理,并做好本决定的解读工作。
2024年7月23日
政策解读 关于丽江市人民政府废止 《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决定的政策解读
一、废止的理由
(一)《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制定的主要依据已被废止。
2019年10月24日,经丽江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为贯彻落实《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加强泸沽湖的保护和管理,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丽江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印发了《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丽政规〔2021〕3号),对泸沽湖保护和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省委、省政府出台了《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泊革命”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优化九大高原湖泊管理体制机制的方案〉的通知》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九大高原湖泊“三区”管控的指导意见》(云政发〔2022〕25号)等政策要求。为使省委、省政府的政策要求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将涉及泸沽湖保护的重大举措和重要要求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2022年6月云南省人大启动编制《云南省泸沽湖保护条例》,并于2023年9月23日审议通过《云南省泸沽湖保护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并同步废止了《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因此《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制定的主要依据已被废止。
(二)贯彻落实及时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内容已制定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和本省政策的,或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和本省政策被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为切实执行好2023年12月1日施行的《云南省泸沽湖保护条例》,及时废止与上位法规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以必须按程序及时废止《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丽政规〔2021〕3号)。
二、废止的依据
(一)《云南省泸沽湖保护条例》(2023年12月1日起生效); (二)《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三、下一步打算
为进一步细化《云南省泸沽湖保护条例》的各项条款,使《条例》更加有操作性,在实施过程中能严格、准确、执行好保护条例,按照《条例》要求,丽江市泸沽湖管理局已启动《云南省泸沽湖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草案)》的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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