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这二人的财产线索 可获七千元赏金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翠美、彭锡奎与被执行人彭润堂、杨金花强制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彭润堂、杨金花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杨翠美、彭锡奎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对被执行人彭润堂、杨金花进行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真实有效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如彭润堂、杨金花有多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需作案款分配的,赏金计算标准为通过该财产线索实际执行到的金额分配给申请悬赏人的10%。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对该案悬赏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彭润堂,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白族,户籍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九河乡中和村委会中和一组14号,公民身份号码:533221198208144536。
被执行人:杨金花,女,1987年2月11日出生,白族,户籍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九河乡中和村委会中和一组14号,公民身份号码:532932198702110928。
执行标的:73752.49元。
悬赏金额:凡在悬赏期限内举报,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实际执行到位,如需案款分配的,赏金计算标准为通过该财产线索实际执行到的金额分配给申请悬赏人的10%的比例兑现奖励。
悬赏有效期限:2024年1月10日至被执行人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即执行完毕止),如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或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债权,本悬赏公告自动失效。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提供真实有效且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彭润堂、杨金花的财产线索,一旦查明属实、具备执行条件并实际执行到位,如需作案款分配的,赏金计算标准为通过该财产线索实际执行到的金额分配给申请悬赏人的10%。两个以上举报人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相关要求: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领取赏金。如前述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赏金,事前发现的不予发放,事后发放的,收回赏金。本院郑重承诺: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信息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举报电话:0888-5340600(正常工作时间)联系人:和法官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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