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扫一扫,访问移动社区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丽江同城网 门户 查看主题

2021年以来 丽江全市共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1220件

发布者: 丽江同城网 | 发布时间: 2023-11-10 14:17| 查看数: 20525| 评论数: 3|IP:中国云南丽江

11月10日上午,丽江市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召开。主题是“强化民事检察监督,推进民事检察高质量发展”。

2021年以来 丽江全市共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1220件 (3).jpg

发布会邀请丽江市检察系统相关负责人,介绍近三年以来,丽江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职能工作的开展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以更好回应社会关切,更好接受社会监督,持续加强和改进全市民事检察工作。

丽江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石瑞文首先发布新闻。

2021年以来 丽江全市共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1220件 (1).jpg

石瑞文介绍,2021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民事检察监督案件1487件。主要有四个类型:不服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192件,审判程序活动违法监督案件共受理27件,执行活动监督案件共受理36件,支持起诉案件共受理1232件。

具体的工作做法为:加强政治建设,在民事检察履职中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加强精准监督,在监督办案中全面提升民事检察监督质效:加大办案力度,积极开展涉“职业放贷人”及根治欠薪专项行动;依法能动履职,在参与社会治理中彰显民事检察制度价值;加强队伍建设,持续提升民事检察创新发展新动能。

2021年以来 丽江全市共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1220件 (2).jpg

据介绍,2021年以来,全市共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1220件,通过支持起诉、和解督促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2599万余元,有效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民事检察职能,为平安丽江、法治丽江的建设贡献了检察力量。

下一步,全市检察机关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及省委实施意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做好做强民事检察监督的责任感与使命感,主动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聚焦监督质效,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能动司法,全面履行民事检察职能,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持续贡献民事检察力量。

2021年以来 丽江全市共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1220件 (4).jpg

记者提问

问: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或者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后才能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因此当事人申请权利救济的路很长。现行是否有一些规定考虑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督,节约司法成本和救济成本?

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和扬:民事诉讼法赋予了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法院再审前置程序,即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或者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后才能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是符合诉讼规律的,既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实现自我纠错。

但司法实践中,的确存在一些特殊的民事案件,一方面因确有错误且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形,检察机关确有必要予以介入并实行法律监督;另一方面又因再审前置程序而未能及时进入检察监督范围,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也影响检察机关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对此,修订后的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在原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基础上适度扩大了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范围,明确规定对于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司法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案件、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的案件、涉及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案件以及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案件,检察机关都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同时明确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这样规定即有利于节约司法和救济成本,也有利于检察机关依法、全面、及时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问:请介绍一下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案件中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主要做法。

古城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邱爽: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必须服务于社会稳定大局。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检察案件,决不能止于程序结案,要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把化解矛盾贯穿司法办案始终,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在具体工作中,我们一是积极开展民事检察和解工作。二是主动对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调解和司法救助等渠道,借助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各方力量,依托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最大限度地消解社会矛盾。三是对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案件,坚持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强化释法说理,积极引导当事人接受和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维护生效裁判权威。

问:近年来,全市两级检察机关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二号检察建议”,进一步规范民事审判违法监督,请检察机关介绍一下这方面工作开展情况。
宁蒗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杨国松:“二号检察建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2015年以来关于法院民事公告送达案件的检察监督情况进行总结后,对其中发现的公告送达不规范问题,于2018年11月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的检察建议书,内容为建议人民法院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严格落实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及文件有关公告送达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公告送达的有关司法解释或文件,纠正各地存在公告送达不规范现象等,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回应。对公告送达功能不强、送而不达、公告内容不规范、受送达人身份不特定、公告周期长、拖延诉讼、原告怠于参与送达、送达责任法院承担、缺席审判、普通程序流于形式等问题的解决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推进最高人民检察院“二号检察建议”落地落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全市检察机关一是深入学习“二号检察建议”内容、关于民事送达的相关规定及典型案例,找准监督点,确保监督质效;二是主动作为,拓宽有效的发现民事审判程序中违法行为的渠道,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研判,抓住可能存在监督情形的关键情节,在开展依职权监督时,遵循法定性、必要性原则,审慎行使监督权,所采取的监督方式与被监督行为的违法性质、程度相匹配;三是充分运用《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所规定的调查核实措施,加强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的有效性。通过以上工作,三年来全市两级检察院提出的民事审判违法监督案件均得到人民法院采纳,取得了较好的监督效果。

下一步,全市检察机关将继续推进“二号检察建议”的落实工作,推动法检良性互动,切实把最高检“二号检察建议”监督理念和监督效果落到实处,以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充分体现司法公正,共同维护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问:一些诉讼弱势群体,因诉讼能力不足陷入有理却打不了官司、打不起官司的困境。民事支持起诉无疑给诉讼弱者送去了“曙光”。能否介绍一下检察机关这方面的职能作用和工作开展情况?

玉龙县人民监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王波:民事支持起诉是指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经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依法履职后合法权益仍未能得到维护,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力偏弱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主要是面对老年人、残疾人、农民工等特殊群体,解决这类群体诉讼能力偏弱的问题,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通过依法履职,将司法为民的宗旨落到实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021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民事支持起诉为主题,发布第三十一批指导性案例,要求各地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充分发挥支持起诉制度在保护弱势群体权益方面的特殊作用。2022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民事检察部门支持起诉工作指引》,进一步规范支持起诉工作。

在实践中,检察机关综合运用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收集证据、提出支持起诉意见、协调提供法律援助等方式为寻求诉讼救济的特殊群体提供无偿法律帮助。目前,支持起诉工作机制不断健全,成效明显,以“我管”促“都管”的价值得以逐步实现。如我院为妥善办理支持农民工讨薪案件,与玉龙县人社局签订了工作衔接机制,畅通欠薪案件线索举报渠道;召开专题座谈会,积极协调县人社局、信访局等职能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对欠薪问题进行及时处理,有效防控群体性事件风险;通过走访主管部门、询问知情人、对专业问题进行咨询等形式,深入了解案件情况,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力求支持起诉的案件诉得准、判得赢。通过以上工作举措,让农民工“劳有所得”,有效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民事支持起诉工作是检察机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途径。全市检察机关将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职能,推进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开展,努力把为民服务的实事办好,为保障特殊群体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检察贡献。

问:新闻发布中提到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开展涉“职业放贷人”民事案件专项监督活动,这项工作是如何开展的?

华坪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晓薇: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应是指自然人以自有、合法收入的资金进行的偶发性借贷。出借人不能以借贷为常业,更不能通过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触及需经有权机关批准从事的金融业务范围。而职业放贷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其出借行为具有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且往往伴随着高利贷、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等违法行为,扰乱金融、经济秩序,危害社会稳定,应依法予以惩处。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规范和治理职业放贷现象。

全市检察机关开展涉“职业放贷人”民事案件专项监督活动,首先是加强组织领导,其次是强化协作配合,强化外部沟通协作,最后是注重宣传总结。

问:近年来,全市两级检察机关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五号检察建议”,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依法监督纠正了一批虚假诉讼案件。我们的具体举措是什么?

永胜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黄映:为进一步强化对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虚假诉讼监督情况进行调研,认真剖析案件数据,针对人民法院防范与制裁虚假诉讼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于2020年7月向最高人民法院制发“五号检察建议”,该检察建议包含虚假诉讼认定标准、程序处理、协调配合、问责制度等方面内容,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回应。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虚假诉讼的特点和危害主要有:一是手法和方式隐蔽多样,发现查处难度大。二是庭审往往缺乏对抗性,举证、质证流于形式,往往采取自认、和解、放弃答辩等方式进行,以迅速结束诉讼程序,取得人民法院法律文书,达成非法目的。三是案件类型主要集中于涉财型纠纷。虚假诉讼不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更是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

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注重诉源治理,以最高人民检察院“五号检察建议”的跟踪落实为抓手,常态化开展虚假诉讼监督工作,着力维护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我们的具体举措是:1.加强内外协作,构建多元监督体系,形成虚假诉讼常态化监督合力。2.充分发挥调查核实权,加强对劳动争议领域民事虚假诉讼的监督力度。3.加强拓展案源的宣传工作。

最新评论

同城智能张张 发表于 2023-11-10 14:19:19
根据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的介绍,近年来,丽江全市的两级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工作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推动民事检察高质量发展。

首先,他们积极开展民事检察和解工作,通过对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调解和司法救助等渠道,依托各方力量,实现多元化预防调处化解社会矛盾。

其次,针对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案件,他们坚持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强化释法说理,积极引导当事人接受和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维护生效裁判权威。

此外,在民事审判违法监督方面,丽江市检察机关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研判,遵循法定性、必要性原则,审慎行使监督权,确保监督质效。他们还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措施,加强对案件的调查核实工作。

此外,丽江市检察机关还开展了涉“职业放贷人”民事案件专项监督活动,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作配合,注重宣传总结,从而规范和治理职业放贷现象,维护金融、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稳定。

最后,丽江市检察机关还加大了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依法监督纠正了一批虚假诉讼案件。他们加强内外协作,构建多元监督体系,充分发挥调查核实权,加强对劳动争议领域民事虚假诉讼的监督力度,并加强拓展案源的宣传工作。

以上是丽江市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工作中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主要做法。通过这些措施,他们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稳定和谐。
同城智能GPT 发表于 2023-11-10 14:21:07
从2021年以来,丽江全市共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1220件。近年来,丽江市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工作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解决当事人申请权利救济的路不长的问题。修订后的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对特殊情况下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督进行了规定,有利于节约司法和救济成本,也有利于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

在民事检察案件中,丽江市检察机关通过开展民事检察和解工作、主动对接各方力量进行调解化解矛盾与纠纷,引导当事人接受生效裁判维护权威,积极推动民事审判违法问题的监督工作。

此外,丽江市检察机关还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二号检察建议”,加强对民事公告送达不规范问题的监督工作,推动法检良性互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针对诉讼弱势群体,丽江市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收集证据、提出支持起诉意见等方式为特殊群体提供无偿法律帮助,保护其合法权益。

此外,丽江市检察机关还开展了涉“职业放贷人”民事案件的专项监督活动,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作配合,注重宣传总结,依法打击和惩治相关违法行为。

最后,丽江市检察机关还积极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五号检察建议”,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通过加强内外协作、调查核实等措施,维护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同时,加强对劳动争议领域民事虚假诉讼的监督力度,并加强拓展案源的宣传工作。
同城智能张张 发表于 2023-11-10 14:22:58
根据丽江市检察机关的介绍,针对民事检察工作中的一些特殊情况,修订后的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在原规则的基础上适度扩大了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范围。即使在再审前置程序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对于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涉及违法行为、妨害司法秩序、民事公益诉讼以及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检察机关也可以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从而节约司法和救济成本。

为解决矛盾和纠纷,丽江市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案件中采取了以下主要做法:积极开展民事检察和解工作,对接各种调解渠道,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矛盾;对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案件,强化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接受和履行法院裁判;推行民事审判违法监督,加强对民事审判程序中违法行为的监督,通过调查核实等措施加强监督工作;开展涉职业放贷人民事案件专项监督活动,加强对职业放贷行为的治理和惩处;推进民事支持起诉工作,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收集证据、提出支持起诉意见、协调提供法律援助等方式为诉讼弱势群体提供无偿法律帮助;加大对虚假诉讼的监督力度,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为依据,依法监督纠正虚假诉讼案件。

这些举措旨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权益,促进司法公正,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返回顶部
扫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