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发布通告,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所有者必须在2024年1月1日前进行实名登记。古城区内持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单位和个人,请在2023年11月20日前携带身份证、无人驾驶航空器(需有产品识别码)、购买凭证、实名登记标志二维码,到辖区派出所进行现场报备。同时,2023年11月20日后购买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在购买后7日内完成实名登记,并到公安机关进行报备。以下是公告原文:
关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及时到辖区派出所报备的通告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公布,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条例》第十条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
为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请古城区内持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包括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的单位和个人,于2023年11月20日前,携带所有人身份证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必须有产品识别码)、购买凭证、实名登记标志二维码(自行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实名登记后取得),到辖区派出所进行现场报备。2023年11月20日后购买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自购买之日起7日内,按规定实名登记后到公安机关报备。
《条例》施行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公安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罚(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 2023年11月6日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登记指引: (登记后再到派出所报备)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登记网站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登记微信小程序端口 无人机登记后生成的信息及二维码示意图 无人机机身序列号(唯一产品识别码)示意图 无人机外包装序列号(唯一产品识别码)示意图 无人机外包装序列号(唯一产品识别码)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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