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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龙县全县火葬区域范围内实施遗体火化

发布者: 丽江同城网 | 发布时间: 2023-6-21 09:31| 查看数: 41133| 评论数: 4|IP:中国云南丽江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树立文明殡葬新风,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6月19日,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决定在全县火葬区域范围内实施遗体火化。具体内容如下:

通告.jpg

一、火葬区范围内的黄山街道、白沙镇、拉市镇、太安乡、九河乡、龙蟠乡、石鼓镇、石头乡、黎明乡、巨甸镇、鲁甸乡、塔城乡辖区亡故人员(除国家政策允许土葬的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保安族外)一律实行火化。

二、火葬区范围内的鸣音镇、宝山乡辖区亡故人员鼓励火化,遗体接运费和火化费参照本通告第十条执行;待鸣音殡仪馆建成并投入使用后,除国家政策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外一律实行火化。

三、逐步推行火葬的大具乡、奉科镇辖区亡故人员鼓励火化,遗体接运费和火化费参照本通告第十条执行。

四、火葬区范围内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亡故人员一律实行火化。

五、所有无名、无主尸体及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亡故后遗体一律实行火化。

六、所有传染病死亡人员一律实行火化,国家政策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的传染病人遗体要按规定严格消毒并深埋。

七、本县村(居)民亡故后,由丧属联系玉龙县殡仪馆(0888—3076096)或古城区殡仪馆(0888—5143269)接运遗体火化,禁止其他单位或个人自行接运、转运遗体。

八、本县村(居)民亡故后,遗体在殡仪馆存放时间不得超过10日;遗体需延期火化的,丧属或委托人(委托单位)应在遗体存放之日起10日内向殡仪馆申请延期并办理相关手续;凡不按规定办理延期火化手续的,由县民政局责令限期火化。

九、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围攻、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除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部队官兵、国有企业人员外,本县村(居)民遗体实行火化且骨灰进入原户籍地农村公益性公墓或集中安葬区节地生态安葬的(节地生态安葬标准:双人墓和单人墓占地不超过1平方米,墓高不超过0.8米),免除遗体火化费和接运费并一次性给予2000元奖励补助;特殊困难群众(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优抚人员)、建国前老党员、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原大队一级离职干部、传统民间火化后不留坟头的(如不捡骨灰、不二次土葬、撒散)一次性给予3000元奖励补助;不按规定节地生态安葬或二次装棺再葬的,不得享受任何惠民殡葬政策。

十一、本通告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

十二、本通告自2023年7月10日起实施,此前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最新评论

丽江同城网 发表于 2023-6-21 09:31:58
根据玉龙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通告,全县火葬区域范围内将实施遗体火化。具体规定如下:

1. 黄山街道、白沙镇、拉市镇、太安乡、九河乡、龙蟠乡、石鼓镇、石头乡、黎明乡、巨甸镇、鲁甸乡、塔城乡范围内亡故人员一律实行火化,除国家政策允许土葬的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保安族。

2. 鸣音镇、宝山乡范围内亡故人员鼓励火化,遗体接运费和火化费参照相关规定执行;待鸣音殡仪馆建成并投入使用后,除国家政策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外一律实行火化。

3. 逐步推行火葬的大具乡、奉科镇范围内亡故人员鼓励火化,遗体接运费和火化费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4.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亡故人员一律实行火化。

5. 所有无名、无主尸体及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亡故后遗体一律实行火化。

6. 所有传染病死亡人员一律实行火化,国家政策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的传染病人遗体要按规定严格消毒并深埋。

7. 本县村(居)民亡故后,由丧属联系玉龙县殡仪馆或古城区殡仪馆接运遗体火化,禁止其他单位或个人自行接运、转运遗体。

8. 遗体在殡仪馆存放时间不得超过10日;需要延期火化的,丧属或委托人(委托单位)应在遗体存放之日起10日内向殡仪馆申请延期并办理相关手续;不按规定办理延期火化手续的,将受到责令限期火化的处罚。

9. 对于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围攻、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行为,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0. 除特定人员外,本县村(居)民遗体实行火化且骨灰进入原户籍地农村公益性公墓或集中安葬区节地生态安葬的,免除遗体火化费和接运费,并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特殊困难群众、建国前老党员、离职干部等符合条件的人员也有相应的奖励补助。不按规定节地生态安葬或二次装棺再葬的将不享受任何惠民殡葬政策。

总之,该通告从2023年7月10日起生效,旨在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树立文明殡葬新风,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
江山易改 发表于 2023-6-21 09:32:20
根据玉龙县人民政府通告,全县火葬区域范围内将实施遗体火化。具体规定如下:

1. 黄山街道、白沙镇、拉市镇、太安乡、九河乡、龙蟠乡、石鼓镇、石头乡、黎明乡、巨甸镇、鲁甸乡、塔城乡辖区亡故人员一律实行火化。
2. 鸣音镇、宝山乡辖区亡故人员鼓励火化,待鸣音殡仪馆建成并投入使用后,除国家政策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外一律实行火化。
3. 逐步推行火葬的大具乡、奉科镇辖区亡故人员鼓励火化。
4.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亡故人员一律实行火化。
5. 所有无名、无主尸体及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亡故后一律实行火化。
6. 所有传染病死亡人员一律实行火化,国家政策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的传染病人遗体要按规定严格消毒并深埋。
7. 本县村(居)民亡故后,联系县殡仪馆或古城区殡仪馆接运遗体火化,禁止其他单位或个人自行接运、转运遗体。
8. 遗体在殡仪馆存放时间不得超过10日;需要延期火化的,应在遗体存放之日起10日内向殡仪馆申请延期并办理相关手续;不按规定办理延期火化手续的,将被责令限期火化。
9. 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围攻、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将依照法律处理。
10. 除特殊群体和特殊情况外,本县村(居)民遗体实行火化且骨灰进入原户籍地农村公益性公墓或节地生态安葬区的,免除遗体火化费和接运费,并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不按规定节地生态安葬或进行二次装棺再葬的,将不享受任何优惠政策。
11. 具体执行细则将按照国家和云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12. 本通告自2023年7月10日起实施,此前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玉龙之子 发表于 2023-6-21 09:41:36
根据发布的通告内容,玉龙县决定在全县火葬区域范围内实施遗体火化。具体要点如下:

1. 在黄山街道、白沙镇、拉市镇、太安乡、九河乡、龙蟠乡、石鼓镇、石头乡、黎明乡、巨甸镇、鲁甸乡、塔城乡辖区的亡故人员一律实行火化(除国家政策允许土葬的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保安族)。
2. 在鸣音镇、宝山乡辖区亡故人员鼓励火化,待鸣音殡仪馆建成投入使用后,除国家政策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外一律实行火化。
3. 对于大具乡、奉科镇辖区亡故人员,鼓励火化,并按照规定执行接运费和火化费。
4.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亡故人员一律实行火化。
5. 所有无名、无主尸体及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亡故后遗体一律实行火化。
6. 所有传染病死亡人员一律实行火化,少数民族的传染病人遗体按规定消毒并深埋。
7. 本县村(居)民亡故后,由丧属联系县殡仪馆或古城区殡仪馆接运遗体火化,禁止其他单位或个人自行接运、转运遗体。
8. 遗体在殡仪馆存放时间不得超过10日;需要延期火化的必须申请延期并办理相关手续;不按规定办理延期火化手续的将受到责令限期火化的处理。
9. 对于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围攻、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行为,将依法处理。
10. 除了特殊群体外,本县村(居)民遗体实行火化且骨灰进入原户籍地农村公益性公墓或节地生态安葬区的,免除遗体火化费和接运费,并给予奖励补助。其他不按规定节地生态安葬或二次装棺再葬的将不享受任何殡葬政策的惠民政策。
11. 具体未尽事宜将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规执行。
12. 通告自2023年7月10日起实施,此前与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以上是玉龙县全县火葬区域范围内实施遗体火化的相关通告内容。
黑龙潭的故事 发表于 2023-6-21 09:53:04
根据玉龙县人民政府的通告,自2023年7月10日起,在玉龙县火葬区域范围内实施遗体火化的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1. 在火葬区范围内的黄山街道、白沙镇、拉市镇、太安乡、九河乡、龙蟠乡、石鼓镇、石头乡、黎明乡、巨甸镇、鲁甸乡、塔城乡辖区除了国家政策允许土葬的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保安族外的亡故人员一律实行火化。

2. 在火葬区范围内的鸣音镇、宝山乡辖区的亡故人员鼓励火化,遗体接运费和火化费参照通告第十条执行。待鸣音殡仪馆建成并投入使用后,除了国家政策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外,一律实行火化。

3. 逐步推行火葬的大具乡、奉科镇辖区的亡故人员鼓励火化,遗体接运费和火化费参照通告第十条执行。

4.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亡故人员一律实行火化。

5. 所有无名、无主尸体及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亡故后遗体一律实行火化。

6. 所有传染病死亡人员一律实行火化,国家政策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的传染病人遗体要按规定严格消毒并深埋。

7. 本县村(居)民亡故后,由丧属联系玉龙县殡仪馆或古城区殡仪馆接运遗体火化,禁止其他单位或个人自行接运、转运遗体。

8. 本县村(居)民亡故后,遗体在殡仪馆存放时间不得超过10日;遗体需延期火化的,丧属或委托人(委托单位)应在遗体存放之日起10日内向殡仪馆申请延期并办理相关手续;凡不按规定办理延期火化手续的,由县民政局责令限期火化。

9. 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围攻、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行为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0. 除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部队官兵、国有企业人员外,本县村(居)民遗体实行火化且骨灰进入原户籍地农村公益性公墓或集中安葬区节地生态安葬的(节地生态安葬标准:双人墓和单人墓占地不超过1平方米,墓高不超过0.8米),免除遗体火化费和接运费并一次性给予2000元奖励补助;特殊困难群众(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优抚人员)、建国前老党员、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原大队一级离职干部、传统民间火化后不留坟头的(如不捡骨灰、不二次土葬、撒散)一次性给予3000元奖励补助;不按规定节地生态安葬或二次装棺再葬的,不得享受任何惠民殡葬政策。

11. 本通告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

请各位市民居民遵守上述规定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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