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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优化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政策

发布者: 丽江同城网 | 发布时间: 2023-1-9 09:41| 查看数: 40273| 评论数: 0|IP:中国云南丽江

为做好新时期疫情防控工作,平稳有序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丽江市不折不扣落实《云南省医疗保障局等3部门转发国家医保局等4部门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云医保〔2023〕2号),及时调整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政策,从2023年1月8日起执行,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一、新冠患者住院治疗费用医保待遇保持稳定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全额保障。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报销90%,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二、新冠患者门急诊治疗费用实施专项保障

为保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感染早期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服务,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基层(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有关的(医保目录范围内)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70%。

三、临时扩大新冠患者用药保障范围

为做好新阶段疫情防控医药物资保障工作,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满足参保群众就医购药需求。在现行国家医保药品目录660种治疗发热、咳嗽等新冠症状药品的基础上,将国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等6种药品及《云南省新冠病毒感染者用药目录(试行第一版)》中的47种药品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甲类药品管理。

丽江优化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政策.png

四、落实互联网首诊医保服务

全面落实“互联网+”医保服务,助力新冠患者在线诊疗。严格执行新冠感染救治相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把“互联网首诊服务费”等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对支持医保移动结算的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报销标准线上线下一致。

五、优化医保经办服务

为了让广大参保患者及时享受政策红利,按照“管理不放松,服务不间断”的经办工作要求,畅通医保结算渠道,组织定点医疗机构做好系统准备工作,实现新冠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即时结算。与具有新冠治疗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协议》,扩大新冠治疗费用专项保障医疗机构结算范围。

六、加强部门协同

全市医保、卫健、财政部门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履行部门职责,将新时期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让参保患者享受政策红利,确保全市平稳过渡感染高峰期。

(供稿:丽江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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