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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龙一男子酒后驾驶机动车,为逃避责任,竟然想出了这招......

发布者: 丽江同城网 | 发布时间: 2022-10-10 10:45| 查看数: 42381| 评论数: 0|IP:中国云南丽江

近日,和某与朋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当驾车行驶至其家门口时,因停车问题与邻居发生争吵,后邻居以和某酒后驾车向110报案,和某在明知他人已报案的情况下,为逃避法律追究,回家后再次饮酒。

玉龙一男子酒后驾驶机动车,为逃避责任,竟然想出了这招......

玉龙一男子酒后驾驶机动车,为逃避责任,竟然想出了这招......

民警接警后对和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酒精检测值为160mg/100ml,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将其带至玉龙县人民医院提取了血样。送往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和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9mg/100ml血。和某到案后,拒不供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谎称其到家后才饮酒,没有酒后驾车行为。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多次耐心对其进行释法说理,在充分证据面前,和某最终认识到了醉酒驾车的危害和醉酒驾车触犯法律的严重后果,如实供述了其为逃避因醉酒驾车被追究刑事责任,从而故意再次饮酒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与检察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玉龙县检察院以和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玉龙县法院提起公诉,玉龙县法院以和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适用缓刑,缓刑考验期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六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80mg/100ml以上的,应该认定为醉酒。”

该案中和某“自作聪明”,企图以再次饮酒的方式掩盖其醉酒驾驶的行为,其行为只会增加血液酒精含量并受到更严厉的处罚。无法外之地,无法外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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