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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疫情影响促进就业 丽江发布22条措施

发布者: 丽江同城网 | 发布时间: 2022-6-13 11:54| 查看数: 37977| 评论数: 0|IP:中国云南丽江

应对疫情影响促进就业 丽江发布22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应对影响促进就业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工作部署和要求,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丽江市应对疫情影响促进就业22条措施》,现就相关政策措施解读如下:

援企稳岗促进就业方面

提出助企纾困、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的扶持措施,包括实施阶段性降费及缓缴政策、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企业以工代训3项内容。

01实施阶段性降费及缓缴政策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1%(单位0.7%、个人0.3%)的政策1年,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4月30日。
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至17个其他困难行业(行业名单附后)。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

02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2021年底前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且当前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缓缴期间视为正常缴费状态);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2021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缴费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缴费职工总数20%的,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90%返还。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03支持企业以工代训

一是2022年以来,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脱贫劳动力、监测对象劳动力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就业人数,按照用工方支付给劳动者工资总额20%、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以工代训补贴。

二是住宿、餐饮、零售、旅游行业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组织以工代训人数,按照用工方支付给劳
动者工资总额10%、最高不超过500元的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以工代训补贴。企业停工停产时间的起点为2022年5月1日。以工代训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主体、中小微企业向所在地县区人社局申请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
补贴申报材料、流程等由市人社局统一明确。

务工增收促进就业方面
04加强疫情影响研判分析

密切关注疫情形势,加强就业形势研判,围绕做好在外务工人员疫情防控和外出务工服务工作,制定在外务工人员疫情防控和外出务工服务应急预案。关注在外务工人员务工情况及返乡动态,掌握返乡人员底数,督促返乡人员落实好报备管控措施,引导其严格执行当地疫情防控规定。加强与劳务输入地信息对接,监测务工人员返乡情况,确保不出现新冠疫情规模性输入。

05储备岗位信息做好余缺调剂

加强低风险地区特别是省内重点用工地区的岗位收集与储备,对有转岗需求人员、返乡回流人员、有转移就业意愿人员进行一对一思想发动、岗位推荐。探索“部门+社区”岗位推荐模式、“岗前培训、计件工作、灵活上班”弹性工作模式,加强重点企业、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等招用工对接,实施以工代赈项目积极促进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

06开展未就业脱贫劳动力和监测对象“一对一”就业帮扶

在稳定现有乡村公益性岗位规模基础上,针对未就业监测对象劳动力开发1000个保洁员、生态护林员、农村劳动力就业信息统计员、护路员等临时性乡村公益性岗位,重点安置大龄、残疾、零就业家庭监测对象劳动力,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加强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并给予800元/月的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岗位安置时间不超过6个月,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临时性乡村公益性岗位具体开发方案由市乡村振兴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牵头制定。

“云岭护航”促进就业方面

提出针对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的扶持措施,包括鼓励和引导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青年就业见习千岗募集计划、加强高校
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3项内容。

07鼓励和引导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指毕业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严格按照省级规定执行。驻丽企业新增吸纳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用工补贴按照《丽江市鼓励高校毕业生来丽就业一次性就业补贴和一次性用工补贴政策服务指南(试行)》(丽人社联发〔2021〕16号)执行。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含个人应缴部分)。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年底。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一次性用工补贴、一次性扩岗补助不重复享受,毕业生身份享受了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一次性用工补贴、一次性扩岗补助的其他企业不得重复使用。

08实施青年就业见习千岗募集计划

针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周岁失业青年,全市开发1000个青年就业见习岗位,并按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的将见习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000元。就业见习期限为6个月,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方案由市人社局、市金融办、人行丽江中心支行、丽江银保监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牵头制定。

09加强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

6月-9月期间集中推出系列高校毕业生公共职业指导精品课程。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严格按照省级规定执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按照《丽江市鼓励高校毕业生来丽就业一次性就业补贴和一次性用工补贴政策服务指南(试行)》(丽人社联发〔2021〕16号)执行。

提升技能促进就业方面

提出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促进就业的扶持措施,包括落实“技能丽江”培训计划、严格落实培训补贴和生活费、交通费补贴2项内容。

10落实“技能丽江”培训计划

严格按照《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技能丽江”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发〔2022〕4号)执行。

11严格落实培训补贴和生活费、交通费补贴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可按规定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培训期间生活费和交通费补贴政策严格按照省级规定执行。将监测对象劳动力纳入培训期间生活费和交通费补贴范围,参照省级政策,培训期间给予监测对象劳动力60元/天/人的生活费补贴和20元/天/人的交通费补贴,补贴申报材料、申报流程等参照省级政策执行。政策执行时间从发文之日起截至2022年12月31日。

鼓励创业促进就业方面

提出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扶持措施,包括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力度、加大创业孵化平台扶持力度、加大重点群体创业扶持力度3项内容。

12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力度

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提供金额不超过2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的“贷免扶补”或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的,贷款金额根据合伙人数按每人20万元标准核定,最高不超过1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由经办银行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还贷能力和担保情况,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微企业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期间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13加大创业孵化平台扶持力度

符合省级创业孵化平台申报条件的,可积极申报省级创业孵化平台,对通过省级认定的社会投资机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资金;对通过省级创业园区升级计划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资金。市级农业创业园区(基地)、返乡入乡创业园申报认定及补助政策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21〕49号)精神,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乡村振兴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具体方案。

14加大重点群体创业扶持力度

对毕业3年内(含毕业学年)在丽江市内创业的大学生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扶持。对返乡入乡人员首次创办经营实体,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可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载体免费提供不少于30%的场地给创业创新大学生使用。“创翼丽江”创业创新大赛具体方案由市人社局另行制定。

托底帮扶促进就业方面

提出针对就业困难群体的托底帮扶措施,包括兜住困难群众生活底线、支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开发城镇公益性岗位进行托底帮扶3项内容。

15兜住困难群众生活底线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参保缴费满1年的,每月发放600元;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每月发放300元。对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可以申领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每月发放300元。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16支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

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对除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之外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2/3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1/2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享受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的年龄为准)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开展直播、电子商务等免费技能培训提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能力,按工种目录补贴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17开发城镇公益性岗位进行托底帮扶

结合全市创文、创卫等工作需要,年内全市新增开发1000个城镇公益性岗位,针对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予以托底安置。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100%。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的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重新计算,安置人员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具体开发方案由市人社局制定。

公共服务促进就业方面

提出强化公共就业服务供给的扶持措施,包括全力推进全市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化建设、优化人力资源服务2项内容。

18全力推进全市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化建设

全面推广使用电子就业创业证,劳动者可按规定选择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办理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服务。建立岗位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做好失业人员动态跟踪服务,提升岗位匹配服务能力。

19优化人力资源服务

一是对依法由丽江市人社部门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且年检合格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线上线下公益性人力资源供需对接活动的,中小微企业成功签约1人按一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劳务派遣至机关事业单位的岗位除外)。二是各地具有劳务派遣资质且年检合格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外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需到县区人社部门进行资质备案)、劳务经纪人开展劳动力跨市有组织劳务输出且稳定就业满3个月及以上的,按一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其中,输出对象为脱贫劳动力、监测对象劳动力的,提高补助标准。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政策可叠加享受就业补助资金、沪滇劳务协作资金中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等政策。农村劳动力身份享受了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政策的其他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不得重复使用。政策执行时间从发文之日起截至2022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向输出地县区人社局申报补助,补贴申报材料、申报流程等由市人社局统一明确。

组织保障促进就业方面

提出加强组织保障的具体措施,包括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强化政策资金使用监管3项内容。

20加强组织领导保障

压实属地人民政府稳就业、保就业工作主体责任,落实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工作组织领导机制,每年组织召开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专题会议不低于2次,研究就业形势和重大问题,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带队到主要务工输入地对接工作不低于1次。各县区人民政府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加大稳岗促就业资金投入。人社部门履行牵头职责,其他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落实好稳就业、保就业各项工作部署要求。对各项应对疫情影响加强稳岗促就业措施落实情况纳入督查室专项督查内容,并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

21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创新宣传方式,通过“线上+线下”结合,常态化开展稳岗促就业政策措施宣传,扩大政策覆盖面和知晓度。进一步完善稳岗促就业政策兑现窗口,大力推广“免申即享”等经办方式,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落细。

22强化政策资金使用监管

统一政策适用范围、享受条件和申报流程,明确办事指南、办理方式和办理时限,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流程及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兑现政策。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对违规使用、虚报冒领、弄虚作假、套取骗取各类就业资金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对疫情影响促进就业 丽江发布22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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