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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的主意打不得,获刑又赔偿

发布者: 丽江同城网 | 发布时间: 2022-4-21 17:31| 查看数: 38830| 评论数: 0|IP:中国云南丽江

野生动物的主意打不得,获刑又赔偿

众所周知,云南素有动物王国的美誉,不仅有亚洲象、绿孔雀等明星物种,还分布着占全国51.4%的2242种脊椎动物。2021年2月最新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共列入686种陆生野生动物,其中在云南分布有385种,占总数的56.12%。正因为具有丰富的动物资源,也让一些不法分子对野生动物起了歪心思。
      
近日,古城区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结了一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被告人蒋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蒋某某自2018年9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在淘宝、快手等网络平台多次购买弹弓、钢珠、皮筋、鸟笼等猎捕装备,使用弹弓及徒手抓的方式多次前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丽惠公寓周边及城郊田地非法猎捕野生鸟类。
      
2020年10月27日,公安民警在蒋某某家中查获被其猎捕的三只疑似喜鹊活体以及被其猎杀的四只疑似野生鸟的死体;此外,从其使用的手机中发现被其猎捕、杀害的一只黄色羽毛的鸟、一只黑白相间羽毛的鸟,两只疑似鹰的鸟以及一只松鼠的若干照片及视频。
      
经鉴定,涉案鸟类有燕隼一只、黑翅鸢两只,均为国家II级保护动物;白颊噪鹛二只、池鹭一只、喜鹊三只、夜鹭一只,均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被告人蒋某某猎捕的野生鸟类经济价值共为67500元。
      
古城区人民检察院就蒋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违法侵权行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蒋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对生物多样性构成破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生态环境风险及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保护环境安全,打击破坏环境犯罪,维护社会生态环境公共权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二、由被告人蒋某某赔偿生态损失人民币67500元。

法官提醒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云南生态区位重要、生物多样丰富,保护野生动物、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需要我们每一个人的努力。广大群众要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保护动物资源,做到不猎捕、不杀害、不购买、不出售野生动物。同时,《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严惩非法捕食野生动物的行为,广大群众要予以重视,切莫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野生动物的主意打不得,获刑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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