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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争夺抚养权 法官聆听孩子心声温情护幼苗

发布者: 丽江同城网 | 发布时间: 2022-3-29 11:08| 查看数: 34129| 评论数: 0|IP:中国云南丽江

母争夺抚养权 法官聆听孩子心声温情护幼苗

近日,华坪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 。承办该案的女法官以一名母亲特有细腻与洞察力,找准双方冲突焦点,顺利化解了双方矛盾纠纷,确保了孩子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母争夺抚养权 法官聆听孩子心声温情护幼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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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熊某与被告左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了一个女儿。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7年11月协议离婚,女儿小星随父亲左某生活。
2022年一月,熊某将左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熊某称,前夫左某对女儿缺少关爱和照顾,没有给孩子创造一个比较优良的物质、生活环境,给孩子的生活和学习造成了严重影响。

左某答辩称,自己有固定的住所,还承包了一片芒果园经营管理,每年正常收入不低于6万元,而且有家人可以帮忙照看孩子,自己有充足的经济实力和家庭支撑,提供给孩子良好的生活和教育水平。为此,左某向法院提交了县里的农村居民建房用地批准书 ,以及芒果园承包合同、女儿小星4-8岁期间日常生活图片等证据。

母争夺抚养权 法官聆听孩子心声温情护幼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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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案件涉及到未成年孩子,同时也考虑到双方为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已采取了不少过激行为,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联系了双方当事人,希望能够进行庭前调解。但两人都有各自的坚持,均认为孩子更适合同自己一起生活。

虽然第一轮调解以失败而告终, 但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以未成年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出发点,承办法官再次将双方隔开、分别谈话,并向双方释明了相关法律,但左某情绪十分激动,坚决要求抚养孩子。

就在两人为了抚养权争执不下时,承办法官直接把本案的焦点转移到孩子上。原、被告的孩子已满八周岁,根据民法典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智力、年龄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该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故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了解未成年及其监护人的生活状况、心理状况、经济能力等情况后,应当妥善征询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法官决定先征询孩子的意见。

为了解孩子的真实意愿,办案法官身着便服未向孩子提及母亲将父亲起诉至法院之事,而是耐心询问了孩子的学习、生活情况,并暖心告诉孩子:“ 爸爸妈妈都很爱她,都想和她一起住”。在交谈中,孩子逐渐敞开心扉,她告诉办案法官,自己平常与姑姑在一起时间较多,爸爸很少陪
着自己学习生活,她希望能经常见到妈妈。

母争夺抚养权 法官聆听孩子心声温情护幼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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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孩子进行沟通交流后,主办法官将孩子的想法告知了左某 。但左某依然坚持自己一定要抚养权,并说女儿小星一定对自己有些误解,因为从2022年1月底起,熊某就接走了小星,小星离开自己已有一月有余,请求自己要和女儿小星好好生活一段时间后,再由女儿来决定跟谁一起生活。
承办法官同意了左某的请求。春节收假后,承办法官 再一次面见小星 ,并通过聊天再次明确询问孩子的意愿,因为法官和孩子都知道这是个重要的事情,必须说清楚、想清楚、决定好。法官从家庭情感、家庭环境、未来成长、生活经历、内心想法等几个方面为小星进行分析,让小星考虑清楚全面后再做决定。在与法官的亲切交谈中,孩子再次明确表明了自己的意愿,虽然她也爱父亲,但还是更愿意跟随母亲生活。  

在悉心倾听了孩子的心声后,法官又再次找到原被告双方,但双方在女儿的抚养权争夺上依旧寸步不让。案件只能以开庭的方式进行。法庭上这对曾经的夫妻还是在相互指责对方对孩子不尽责。休庭后,承办法官再一次面见了小星,小星依旧表示希望随母亲共同生活。

3月2日,法官在尊重孩子意愿的基础上,结合父母双方的综合情况依法做出判决。原告熊某与被告左某的婚生女小星变更为由原告熊某抚养,被告左某对小星享有探视权;

由被告左某自2022年3月起每月支付小星的抚养费500元,至小星满18周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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