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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开锁拍卖房屋,让“老赖”无路可走

发布者: 丽江同城网 | 发布时间: 2022-3-21 10:28| 查看数: 35918| 评论数: 0|IP:中国云南丽江

强制开锁拍卖房屋,让“老赖”无路可走

2022年3月18日,古城法院的执行法官一大早就来到了古城区某小区,社区工作人员、开锁公司、评估机构多方人员汇集,原来是要对小区内一户“老赖”的房产实施强制开锁勘验,为评估和司法拍卖做前期准备。


强制开锁拍卖房屋,让“老赖”无路可走

强制开锁拍卖房屋,让“老赖”无路可走

2021年9月16日古城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杨某诉被告和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附有履行义务的被告和某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时间主动履行支付义务。


强制开锁拍卖房屋,让“老赖”无路可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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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7日原告杨某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丽江市古城区某小区的房产,但在本院指定的履行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故本院依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对查封的房产进行强制开锁勘验、现场搜查、现场评估。


强制开锁拍卖房屋,让“老赖”无路可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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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
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百四十八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九条:拍卖评估需要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予以配合。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不予配合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评估机构在工作中需要对现场进行勘验的,人民法院应当提前通知审判、执行人员和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有见证人见证。评估机构勘验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勘验现场人员、当事人或见证人应当在勘验笔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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