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妻子与他人打架 不但不劝架还动手参与,华坪县这三人被行政拘留……
近日,石龙坝派出所接到报警称:石龙坝镇工业园区二号门外水果摊处有人发生打架,请处警。接到报警后,派出所民警立即前往处警。经调查,系倪某(女,40岁)与张某(男,45岁)二人同在石龙坝镇工业园区二号门外摆水果摊售卖水果,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引发打架。 倪某丈夫阿某(男,45岁)看见二人发生打架后不但不劝阻,还动手参与打架,打架过程中,致使倪某、张某不同程度受伤。后经华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倪某、张某二人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2月23日,倪某、张某、阿某三人已被华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处予五百元、二百元不等的罚款。
见妻子与他人打架 不但不劝架还动手参与,华坪县这三人被行政拘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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