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载人发生交通事故,乘客是否要担责?
2021年12月24日22时20分许,李某饮酒后驾驶云P890**号轻型栏板货车(载和某)沿宁福线由丽江往太安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宁福线K3605+900M处时,所驾车辆驶离有效路面,与路边行道树相撞,造成李某、和某两人不同程度受伤,云P890**号轻型栏板货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酒驾载人发生交通事故,乘客是否要担责?
交警部门勘查认定:当事人李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酒驾载人发生交通事故,乘客是否要担责?
酒驾载人发生交通事故,乘客是否要担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李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和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酒驾载人发生交通事故,乘客是否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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