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交通事故骗保8.5万 结果判三年罚两万
近期玉龙县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在宁蒗永宁发生交通事故后,杨某将车辆拖到了和某的汽车修理厂进行修理,当时车辆的保险已经过期,修理费需要自行承担。杨某遂与和某共同商议后,由杨某于2020年9月30日向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江市中心支公司投保。和某于2020年12月1日驾驶事故车辆在玉龙县太安乡白丽线3KM+25M处故意将车开出路肩,伪造交通事故现场后,向110报警,通知该保险公司,以骗取保险理赔款。该保险公司出险后对车辆损失情况作出认定,总计工料费价值人民币85070元,后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审核调查中发现疑似骗保,遂报警。
以身试法!判
玉龙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和某、杨某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保险诈骗罪。被告人和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杨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以身试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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