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龙县法院发布第六批犯危险驾驶罪的典型案例
案例1:和某仁犯危险驾驶罪案
2021年5月24日,被告人和某仁饮酒后驾驶轻型自卸货车沿西山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行驶至西山路下长水一二组路段时,与和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和某某打电话报警,被告人和某仁在现场等候。经对和某仁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148 mg/100ml。经对和某仁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156.8mg/100ml血。经认定,和某仁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玉龙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和某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例2:陈某忠犯危险驾驶罪案
2020年11月2日,被告人陈某忠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玉龙县南口路得一公司门口路段倒车过程中与沿南口路由南向北行驶和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和某某报警后,被告人陈某忠在现场等待。经对被告人陈某忠呼出气体酒精含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88mg/lOOml。经对被告人陈某忠的血样进行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158.4mg/100ml血。经认定,被告人陈某忠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玉龙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3:刘某新犯危险驾驶罪案
2020年9月6日,被告人刘某新驾驶小型轿车沿宁福线由石鼓方向驶往中兴方向,当车行至宁福线K3678+150M处时,追尾同方向同车道由杨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新报警。经对被告人刘某新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84mg/100ml。经对刘某新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168.5mg/100ml血。经认定,被告人刘某新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玉龙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玉龙县法院发布第六批犯危险驾驶罪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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