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不思悔改,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2020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熊某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中黎线由中兴方向驶往黎明方向途中,与对向路边护栏相撞后发生侧翻,造成驾驶员熊某、乘车人员受伤,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1年4月,玉龙县法院判决被告人熊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六个月。2021年5月交付玉龙县司法局执行社区矫正。
罪犯熊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两次酒后殴打他人,玉龙县司法局分别于2021年6月、7月两次对熊某作出社区矫正警告处罚。2021年8月,执行机关玉龙县司法局书面建议撤销对罪犯熊某的缓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证实。
玉龙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熊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两次殴打他人,玉龙县司法局对其进行两次社区矫正警告仍不改正,依法作出撤销熊某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拘役四个月的裁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编辑/和钰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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