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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蒗战河镇民政干事贪污近38万元:判刑3年6个月,处罚金22万元!

发布者: 丽江同城网 | 发布时间: 2021-3-11 09:41| 查看数: 55865| 评论数: 0|IP:中国云南丽江

宁蒗战河镇民政干事贪污近38万元:判刑36个月,处罚金22万元!

案情简介

被告人卢某华于2012 3月至20186月期间,利用担任宁蒗县原战河乡人民政府民政干事的职务便利,在拨付、发放战河乡民政资金的过程中,利用其本人及亲属的20 个惠农一折通(一卡通)银行账户,套取了原战河乡农村低保、城镇低保、农村五保、高龄补助、优抚补助、民房倒损补助、医疗救助、特困人员补助、残疾人补助、临时救助、优抚抚恤金、敬老院管理人员工资等民政资金共计人民币379321.40元用于个人生活开支。案发后,被告人卢某华已全部退赃。

宁蒗战河镇民政干事贪污近38万元:判刑3年6个月,处罚金22万元! (1).jpg

法院审理

被告人卢某华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担任宁蒗彝族自治县战河镇(原战河乡)人民政府民政干事的职务便利,套取原战河乡农村低保、城镇低保、农村五保、高龄补助、优抚补助、民房倒损补助、医疗救助、特困人员补助、残疾人补助、临时救助、优抚抚恤金、敬老院管理人员工资等民政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卢某华在2018年自行整改期间,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给村民民政款共计167656.40元,因其贪污行为自20123月份就开始实施,至2018年,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属于既遂,所以清退资金应计入贪污数额,即被告人卢某华贪污民政资金共计人民币379321.4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贪污数额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额巨大”情形,应当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2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的罚金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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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情况

被告人卢某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
   
                                   
法官有话说

公职人员的权利是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是为老百姓谋福祉的。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如若将其用来谋取私利,必将踏入万丈深渊。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滴水穿石非一日之功,希望广大公职人员引以为戒,警钟长鸣,谨慎用权,万不可心存侥幸,行差踏错走上不归路。


(编辑/张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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