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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11批次食品不合格!涉及丽江的有两家……

发布者: 丽江同城网 | 发布时间: 2020-11-10 09:50| 查看数: 71044| 评论数: 0|IP:中国云南丽江

云南11批次食品不合格!涉及丽江的有两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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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事关重大的民生问题,吃进老百姓口中的每一个食物,都不是一件可以含糊的小事,让老百姓吃得安心吃得顺心,是每一个食品相关行业义不容辞的责任……

近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两期通告,公布了11批次不合格食品,其中涉及丽江的有两家企业!分别是:丽江市古城区丽龙生活超市销售的、标称云南红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蛋酥沙琪玛(油炸类糕点),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玉龙县大惠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和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大姚汇源蜂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大姚野坝子蜂蜜,诺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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霉菌是常见的真菌,在自然界中广泛存在。受霉菌和酵母污染后会使产品腐败变质,破坏产品的色、香、味,降低其食用价值。霉菌超标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加工用原料受污染,或者是产品存储、运输条件控制不当,导致流通环节抽取的样品被污染。

诺氟沙星是一种广谱类杀菌剂,2015年9月1日农业部发布的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中已经明确规定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兽药诺氟沙星,即不得在蜂蜜中检出。蜂蜜中检出诺氟沙星的原因,可能是蜜蜂养殖场为防治蜜蜂受细菌感染致病而影响蜂蜜的产量,可能于饲料中添加抗生素以治病,导致蜂蜜中含抗生素残余。

为此,记者联系了丽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负责部门,据悉,通告发布后丽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一时间就向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了调查整改任务,要求需在90天内办结。

据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流通股科员和汝琼介绍,目前监察大队已经进入调查阶段,调查结果将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一百三十六条酌情给出处理意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丽江热线 编辑/季朝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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