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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阿里云案件回顾

发布者: 丽江同城网 | 发布时间: 2020-8-6 11:06| 查看数: 48261| 评论数: 0|IP:中国云南丽江

网络侵权阿里云案件回顾

网络侵权,顾名思义,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所谓网络是指“将地理位置不同,并具有独立功能的多个计算机系统通过通信设备和线路连接起来以功能完善的网络软件(即网络通信协议、信息交换方式及网络操作系统等,实现网络中资源共享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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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与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号(2017)京73民终1194号】

案情回顾:2015年10月,知名手游《我叫MT》的著作权人北京乐动卓越有限公司(下称“乐动卓越公司”)发现某公司运营盗版游戏《我叫MT畅爽版》后,经技术手段查明该游戏下载存储于阿里云服务器,并通过该服务器向客户端提供游戏服务。乐动卓越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下称“阿里云公司”)断开链接停止租赁服务,并将游戏数据库信息提供给乐动卓越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

北京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一审判决阿里云公司败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万元及诉讼支出,阿里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产院提起上诉。

2019年6月20日,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乐动卓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这是业界首例云服务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对于利用云服务器向网络游戏提供侵权游戏软件的同类型案件来说具有重大参考意义。本案二审法院认为阿里云公司提供的云服务器租赁服务不同于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也不同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自动接入、自动传输和自动缓存服务,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来承担侵权责任,即包括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采取必要措施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两种情形。

本案二审法院的审判思路创新点,在于结合了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理论”对阿里云公司没有采取“通知-删除”措施而仅仅向承租云服务器的侵权人发送“转通知”的举措是否属于“合理必要措施”。二审法院认为侵权民事责任规则之设定,涉及当事人之间利益之平衡,亦会影响整个云计算行业的发展。从我国云计算行业的发展阶段来看,若对云计算服务提供者在侵权领域的必要措施和免责条件的要求过于苛刻,势必会激励其将大量资源投入法律风险的防范,增加运营成本,给行业发展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动辄要求云计算服务提供者删除用户数据或关闭服务器,也会严重影响用户对其正常经营和数据安全的信心,影响行业整体发展。因此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了一审法院认定阿里云公司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结果,驳回了乐动卓越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网络案件具有不同于其他类型案件的一些显著特征,如网络空间的全球化、虚拟化、非中心化等特点,这些特点无疑动摇了传统管辖的基础,使法院对网络民事侵权纠纷的管辖面临挑战。网络是技术含量极高的领域,其举证、质证、确认救济方式无一不与技术有着密切联系。因此,确认管辖权时,还要对法院能否应对技术问题加以考虑,在审级上加以限制,或由一些具备条件的法院集中受理,从而为案件的及时解决创造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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