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胜县马振宇等39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39人10项罪名最高判20年】
近日,永胜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由永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指控被告人马振宇等三十九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诈骗罪、盗窃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永胜县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马振宇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马振宇,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没收个人财产云PBF001号宝马车,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00元。
2.被告人关永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撤销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2017)云0702刑初179号判决宣告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
3.被告人陈岩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
4.被告人石鹏飞,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00元。
5.被告人张剑永,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
6.被告人黎灿,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0元。
7.被告人陈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00元。
8.被告人谢朝礼,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00元。
9.被告人张世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0元。
10.被告人高兆荣,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0元。
11.被告人周开达,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0元。
12.被告人高晓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0元。
13.被告人杨林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0元。
14.被告人陈茂飞,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
15.被告人关志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0元。
16.被告人李金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0元。
17.被告人徐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
18.被告人柳晓康,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
19.被告人文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0元。
20。被告人杨敦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
21.被告人徐玉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0元。
22.被告人王映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
23.被告人柯德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诈骗罪、犯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00元。
24.被告人杨志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0元。
25.被告人段志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
26.被告人赵友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
27.被告人赵晓海,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
28被告人陈劲松,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
29.被告人关龙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
30被告人贺正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
31被告人李亚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
32被告人李天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
33.被告人汤荣,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34.被告人杨立飞,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35被告人张自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
36.被告人何安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37.被告人杨文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
38.被告人刘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
39被告人陈文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
40.云P67840号车、随案移送的梭镖3把、防刺服8件、头盔3顶、钢管3根、长刀1把、关公长刀1把、云AJ6V65号车以及人民币17100.00元依法没收。
4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绍奎的医疗费15767.17元、误工费3846.00元(24天×160.25元/天)、护理费3846.00元(24天×160.25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00元(24天×100元/天)、救护车费用2600.00元、鉴定费400.00元、购买住院必需品费用10.8元,共计人民币28869.70元,由被告人高兆荣、高晓伟连带赔偿23095.76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
42.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绍奎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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