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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来了,大伙啥意见?

发布者: 丽江同城网 | 发布时间: 2020-1-5 18:27| 查看数: 6738| 评论数: 0|IP:中国云南丽江

今年,丽江市将出台《丽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圈占公共绿地、毁绿种菜,在公共区域私搭乱建,违反用电安全规定,私拉乱接等都有了相应规范和明确的处罚标准。

条例共计5章36条,从倡导与规范、促进与实施、法律责任等方面入手,该条例旨在进一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和引导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推进我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争创“崇德向善、文化厚重、和谐宜居、人民满意”的全国文明城市。以后,向不文明行为说“不”,将有条例撑腰了。目前条例正在征求您的宝贵意见,赶紧行动起来!


丽江市文明办关于征求《丽江市文明行为
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丽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工作方案》及市政府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丽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起草工作方案》的安排部署,市文明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认真研究起草了《丽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文本,在经过多次认真讨论、研究、修改的基础上形成了《丽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上网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1月3日至2月4日。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丽江市文明办。一、电子邮箱:ljwmb5128262@163.com二、通信地址:丽江市古城区玉雪大道262号,单位:丽江市文明办,邮政编码:674199。三、联系电话及传真:0888—5128262;联系人:李映昀、陈子霞。
附件:《丽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丽江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月3日

丽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来了,大伙啥意见?

丽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来了,大伙啥意见?

丽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第三章 促进与实施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和引导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实施、社会共建、全民参与,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重在养成,奖惩并举,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第四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计划、指导和协调。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推动基层文明建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
第六条 全社会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公民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诚信意识、奉献意识。第七条 倡导下列文明行为:(一)崇德向善,向英雄人物、道德模范、行业楷模学习,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弘扬时代精神;(二)遵守公共秩序,在医院、图书馆、车站、商店、公园、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服从管理,讲究公共礼仪,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举止得体,言行文明,不高声喧哗,依次有序,主动帮助需要关爱的人;(三)文明出行,人车各行其道,车辆礼让行人,主动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军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等,按规定停放车辆。公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做到遵守秩序、文明礼让,不妨碍司机正常驾驶,文明使用共享交通工具;(四)文明旅游,尊重当地民族及风俗习惯、传统文化和宗教信仰,爱护文物古迹、旅游设施。旅游从业人员知晓丽江历史和本土优秀文化,礼貌友善对待外地游客,耐心热情回答咨询,展现开放包容丽江形象;(五)勤俭节约、绿色生活,文明用餐,提倡“光盘行动”;节约水、电、气等公共资源;减少使用塑料袋、一次性餐具;优先乘用公共交通工具;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节庆和婚丧嫁娶事宜,绿色殡葬、文明祭扫;(六)生态文明,保护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环境,维护河道、湖泊、水库干净整洁,积极参加湖泊保护、义务植树、养绿护绿等活动;(七)文明交易、诚信经营,履行契约和法定义务,确保商品和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八)家庭文明,弘扬传承好家风、好家训,孝老爱亲,夫妻和睦,履行赡养、抚养义务,重视家庭教育,推动文明家庭创建;(九)文明上网,遵守互联网管理规定,坚持正确导向,学习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尊重他人合法权利,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十)文明参观,在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院、美术馆、影剧院及其他公共场所内保持安静,文明使用通讯工具,文明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服从现场管理,遵守场馆秩序;(十一)注重师德师风建设,教导未成年人爱国爱家,坚持立德树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强化文明实践活动,培育优良校风、师风、学风;(十二)文明就医,遵循医学规律,配合诊疗,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通过正当途径处理医疗纠纷;(十三)鼓励无偿献血、人体器官捐赠、造血干细胞捐献、义诊等活动;(十四)志愿服务,鼓励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和依法设立志愿服务组织,支持慈善公益事业,鼓励开展扶贫帮困、慈善捐助、支教助学等公益活动;(十五)见义勇为,鼓励公民采取合法、适当方式实施见义勇为;第八条  禁止下列一般性不文明行为:(一)圈占公共绿地,毁绿种菜;(二)在公共区域私搭乱建;(三)违反用电安全规定,私拉乱接;(五)在室外悬挂、摆放有碍观瞻和安全的物品;(六)从建筑物向外抛掷物品;(七)强买强卖,揽客拉客;(八)私自占用、撤除停车泊位或禁停设施,在停车泊位上设置障碍,阻碍他人停放车辆。第九条 禁止以下影响公共环境及秩序的不文明行为:(一)损毁、侵占市政公用设施、公益广告;(二)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堆放、晾晒物品;(三)在隧道、建筑物的墙面或者电线杆、树木表面、路面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上、居民小区内擅自刻画、喷涂、张贴广告和宣传品;(四)在公共座椅、公共区域、公共绿化区范围踩踏、卧躺、攀折花木;(五)在城市范围内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和其他有禁烟标志的场所吸烟;(六)在景观河道内洗涤、游泳、捕捞、垂钓等;(七)在景区景点限制区域内洗车、露营、野炊等;(八)在临街商铺外的公共区域设拖把池、洗菜洗碗台、外接水龙头,清洗蔬菜、餐具、拖把、地毯等;(九)在城市道路路肩、路缘擅自开口、私设接坡;(十)餐厨废弃物归集、放置不规范,泔水泼洒、外溢至公共区域;(十一)擅自占用城市建成区道路、广场、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十二)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车站、景区景点、饭店等公共场所强行乞讨,滋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及假借宗教名义行骗等;(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公共环境的行为。第十条 禁止下列破坏小区环境的行为:(一)占用或者损坏共用设施、设备;(二)在公共区域拉线晾晒、堆放杂物,圈占公共绿地,毁绿种菜;(三)在楼道等公共空间乱堆乱放杂物;(四)违反规定装修作业干扰周围生活环境;(五)擅自设置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小区环境的行为。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行为:(一)未按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健身、商业等活动,活动中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生活环境;(二)在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或者进行娱乐、健身等活动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行为。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不文明交通行为:(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不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不避让;(二)机动车驾乘人员向车外抛撒物品;(三)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临时停车不按顺行、指示方向紧靠道路右侧边缘线停放的;(四)驾驶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未在规定车道行驶、逆向行驶、未在规定区域停放、未按照规定避让行人或下车推行、违反规定载人的;(五)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不从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行,不按照交通指示灯指示或者交警指挥通行,跨越道路隔离设施,在车道内兜售、发放物品等;(六)行人遇车辆礼让时未快速通过,在人行横道上玩手机、交谈打闹、逗留;(七)驾驶机动车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吸烟、违规鸣喇叭和使用灯光的;(八)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依次排队行驶的;(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交通行为。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不文明养犬行为:(一)乱扔犬只尸体;(二)养犬人遗弃犬只,致使犬只成为流浪犬、无主犬;(三)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体育场、公交车等公共场所;(四)携犬只出户时不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或戴嘴套,未主动避让他人;(五)不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文明养犬行为。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不文明丧葬、祭扫行为:(一)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二)在山地、林草缘地带、风景区焚烧香火纸钱等丧葬、祭扫物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文明丧葬、祭扫行为。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不文明旅游行为:(一)毁坏文物古迹、公共设施;(二)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把古老的民间艺术、本地民族语言、文字、图腾等改头换面,胡编乱造,假冒传统文化的行为;(三)违反旅游场所规定,擅自摄像、录像、拍照、随意攀爬、刻字留念、高声喧哗、打闹嬉戏、尾随兜售物品等扰乱旅游秩序的行为;(四)违反公德,在旅游过程中,从事伤风败俗及伤害民族感情的行为;(五)破坏生态环境,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定;(六)不顾劝阻、警示从事危险及自身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文明旅游行为。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不文明就医行为:(一)侮辱、谩骂、威胁、殴打医务人员;(二)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搭设灵堂、摆放花圈挽幛、悬挂横幅、聚众滋事、违规停放遗体等扰乱正常的医疗秩序的行为;(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文明就医行为。

第三章 促进与实施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窗口、文明校园、文明社区、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由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检查、考核。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下列公共服务设施:(一)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工具、交通信号灯和标志标线、交通监控系统等交通设施;(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车场、停车泊位等市政设施;(三)盲道、轮椅通道、缘石坡道、无障碍扶手等无障碍设施;(四)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五)公园、广场等休闲娱乐设施,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六)行政区划、自然地理、居住小区、应急避难场所、公共厕所、街道、楼宇、门牌等标志设施;(七)公益广告栏、宣传栏,文明行为提示牌等宣传设施;(八)其他公共服务设施。设施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和管理维护,保证设施完好和正常使用。第十九条符合相关标准的机场、车站、码头、政务大厅、医疗机构、大型商场和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独立的母婴室。机场、车站应当设置更衣室。公园、广场、政务大厅、医疗机构、商场、餐饮服务场所、文化娱乐活动场所、体育活动场所、居住小区等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设置无障碍厕位,并保证正常开放、整洁卫生。鼓励单位将厕所对外开放,外来使用人员应当保持厕所卫生,不得影响开放单位正常工作秩序。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其工作或者营业场所设立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和其他户外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服务。鼓励在冬季利用营业场所设立爱心候车室,为候车人员提供温暖和便利。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方式,推进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效能。(一)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能力和水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定职责,可以根据收集核实的视频、照片、现场记录等信息建立查处不文明行为的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对不文明行为进行查处。执法人员应当规范、文明执法。执行职务时按照规定出示执法证件,全程记录执法过程。行政执法人员处罚不文明行为,可以根据执法需要,依法要求行为人提供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行为人拒不提供的,执法部门可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核查;(二)教体部门应当将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和法治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道德建设。应当落实全民健身计划,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开放;(三)科技部门应当制定科普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工作计划,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四)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倡导文明出行,依法制止、纠正、处罚交通违法行为;(五)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出租车、网约车、共享单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从业者职业操守和文明素质,提升文明服务水平;(六)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工作的指导推动,提升社区治理水平,推进美丽社区建设;加强教育引导,推进文明祭扫,规范殡仪服务;培育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七)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精神文明领域政府立法审核工作;指导、监督普法责任制落实,推进全民普法;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及时解决民间纠纷;(八)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文明意识,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动员全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行动体系建设;(九)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依法纠正违规搭建、露天烧烤、占路经营、侵占公共绿地等行为,营造整洁有序的市容环境;(十)文化、旅游部门应当增加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支持创作和传播文化产品,倡导全民阅读,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十一)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全民健康教育,普及卫生和健康知识;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推动医疗卫生机构提高服务水平;(十二)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净化网络环境,倡导文明上网,推动网络文明建设;(十三)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依法制止、纠正、处罚危害安全的违法行为过程中,宣传普及防灾减灾、安全生产、消防救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知识,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十四)公共媒体应当加强正面引导,定期刊播公益广告,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文明宣传,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加强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的监督,在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依法公开曝光;(十五)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其工作人员、成员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对表现突出的,应当予以鼓励、表彰。第二十一条 对历届荣获省级以上荣誉的道德模范、新时代好少年、云南好人、中国好人,免费享受优先诊疗和年体检一次,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就业岗位,优先推荐就业,优先保障子女入托、入学。第二十二条 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年均志愿服务时长过200小时或者荣获省级以上志愿服务奖项的,免费享受优先诊疗和年体检一次;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就业岗位,优先推荐就业,优先保障子女入托、入学。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应当宣传、推动无偿献血工作,每年组织献血活动至少1次。对参加献血的公民,由所在单位给予适当误餐、交通补贴和1—2天休息。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的献血者,由市人民政府每两年表彰一次。有关单位在无偿献血宣传、动员、组织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奖励。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的献血者,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就业岗位,优先推荐就业,优先保障子女入托、入学;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免交公立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诊查费,享受优先诊疗。第二十四条 依法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彰、奖励。鼓励具备急救专业资格的公民对急危重患者按照操作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投诉。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受理,并将办理结果告知建议人、投诉人。鼓励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第八条各项规定的行为,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 违反下列规定的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反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违反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违反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违反第九条第八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拒不改正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可以并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六)违反第九条第十、十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 违反第十条各项规定的行为,由住建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九条 违反第十一条一、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 违反第十二条各项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第三十一条 违反第十三条第一、二项,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进行处罚。违反第十三条第三、四项,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违反第十三条第五项,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第三十二条  违反第十四条各项规定的行为,致使天然林、树木、林地、植被受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第三十三条 违反第十五条各项规定的行为,有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罚,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景区管理人员劝导纠正,拒不改正者,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 违反第十六条各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禁止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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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制:陈黎    主编:孙梦瑶
编辑:王亿涛、吴利、孙雪清
初审:王亿涛   终审:孙梦瑶
热线电话:0888-5310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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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李雁华  技术服务:徐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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