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甲与第三人李乙系亲兄妹。2009年,李甲向被上诉人某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30000元,李乙为其担保,李甲、李乙均在《个人借款合同》上签字捺印。还款日期届满后,经被上诉人多次催还未果。期间,李甲因未按期归还贷款而产生征信不良记录。2019年3月,李甲以《个人借款合同》无效为由诉至
华坪县人民法院。诉讼过程中,李乙出具《还款承诺书》表示该笔借款30000元实际由其使用,承诺由其负责分期偿还。华坪县人民法院以李甲未实际使用30000元贷款的事实不影响本案所涉《个人借款合同》的成立为由,判决驳回李甲的诉讼请求。李甲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丽江中院。
承办法官接到该案后,在充分做足案件审理前期工作前提下,考虑到李乙远在千里之外的贵州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在离丽江市区两百五十公里远的华坪县等实际情况,从方便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在与当事人多次沟通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创新庭审方式,尝试利用“云解纷”平台对该案进行远程调解。在法官的主持下,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随后,法官通过视频向当事人宣读了调解笔录的内容,并由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确认。“云解纷”平台对调解全过程进行了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