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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男孩和12岁女孩自愿发生性关系 华坪检院认为不构成犯罪

发布者: 丽江同城网 | 发布时间: 2019-5-7 13:05| 查看数: 5531| 评论数: 0|IP:中国云南丽江

【15岁男孩和12岁女孩自愿发生性关系华坪检院认为不构成犯罪】
5月5号,丽江华坪检察院官方微信号发布了一条《华坪检察院首例“训诫帮教”助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的消息,华坪两名在校中学生因早恋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事后,女方父母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向华坪检察院提请批准以涉嫌强奸罪逮捕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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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缘由中学生早恋发生性关系,男方15岁,女方仅12岁,小华(化名)15岁,小红(化名)12岁,两人均为在校中学生,因早恋双方自愿发生了性关系。小红父母发现此事后,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案发。随后公安机关向华坪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小华。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与不满14周岁幼女性交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后经审查案情,华坪检察院综合多方面考虑,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小华作出了不构成犯罪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从“案结事不结”、帮教挽救的角度开展训诫工作,组织不批捕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了训诫会。

承办检察官和公安机关侦查员从法律、情理、伦理道德等方面对小华进行了批评教育,并鼓励小华要克服父母离异带来的负面影响,加强与父母沟通交流,重回校园认真学习。从加强对孩子的管理、多给孩子关心、从精神上关爱孩子等方面对小华的父母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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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不起诉训诫工作主要是针对犯罪情节较轻、拟作不起诉案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的,但该案我院在批准逮捕环节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开了训诫会,旨在贯彻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针对未成年人年龄小、认知浅、易扭转的特点,采取宽严相济的教育方式避免其二次犯罪,从内心深处打动和温暖这些一时误入歧途的孩子们,及时引导矫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回归正途,通过人性司法和关爱执法的紧密结合,建立检察机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长效机制,将关爱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责任落到实处。
(via华坪检察院 运营/丽江洛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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