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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胜扫黑除恶战果辉煌 6起涉黑涉恶“保护伞”10名公安着了

发布者: 玉龙之子 | 发布时间: 2019-4-12 18:52| 查看数: 5183| 评论数: 0|IP:中国云南丽江

【永胜扫黑除恶战果辉煌 6起涉黑涉恶“保护伞”10名公安着了】
日前,中共永胜县纪委向全县各部门和党员干部发文通报永胜县6起涉黑涉恶和“保护伞”问题典型案例,立足职责定位,把扫黑除恶同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 结合起来,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坚决深挖彻查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据通报,2018年以来,全县共受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线索16条,立案审查调查6件11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8人,政务处分4人(其中双重处分2人),移送司法机关3人,认定“保护伞”6个。并对其中6起典型案例通报。

原永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刘某和、 仁和派出所民警关某清、 交警大队民警王某充当恶势力 “保护伞” 的问题: 2017年11月至12月,刘某和、关某清、王某伙同他人用扑克牌以“哈鸡” 的方式,以营利为目的用人民币为赌注进行赌博, 期间恶势力人员罗某安等人从中抽头获利, 罗某安组织安排人员向参赌人员放高利贷从中获利。刘某和、 王某、 关某清身为民警对违法犯罪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 不查处, 具有有案不查, 认定为恶势力“保护伞”。刘某和受到留党察看,政务撤职处分,关某清受到政务撤职处分,王某受到留党察看、政务撤职处分,建议永胜县公安局将三人清除公安系统。

原永胜县公安局永北派出所民警胡某前充当恶势力 “保护伞”的问题:2011年2月23日, 冯某某与邱某某在永胜小瓷厂发生争执后,被邱某华(邱某某的儿子)用刀刺伤(重伤),胡某前为该案的主办人,到2018年3月该案一直未作任何处理,时间长达七年之久, 以致于涉恶人员邱某华未受法律制裁, 导致邱某华等人持续作案,给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胡某前对该案侦办不履职不作为, 有案不查, 拖延处理,认定为恶势力“保护伞”。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原永胜县公安局永北派出所副所长兼刑侦中队长吴某彦充当恶势力“保护伞”的问题:2017年1月1日,许某乾、高某德、 吴某等多人故意伤害他人, 吴某彦作为刑侦中队长, 负责组织协调侦破辖区刑事案件,但其收到该案后没有轮案指定主办民警侦办该案,一直以刑事立案的案件搁置,不侦、不办,不结,以致于恶势力人员许某乾未受法律制裁, 导致许某乾等人持续作案,给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吴某彦对该案不履职不作为, 立案不查,不办,不结,认定为恶势力“保护伞”,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原永胜县公安局永北派出所副所长兼治安中队中队长刘某和充当恶势力“保护伞”的问题:2014年1月30日,邱某华,高某德持刀具、 棍棒将他人的轿车砸坏, 刘某和是该案件承办部门的负责人。永北派出所在办理该案期间,2014年9月27日,邱某华又伙同许某乾等人持刀将他人砍伤,刘某和是案件承办人。刘某和不按照职责分工将案件移交刑侦部门合并侦查,也未继续开展案件侦办工作及变更强制措施, 消极等待受害人提交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后将该案搁置不查、 不办,不结,以致于恶势力人员邱某华等人未受法律制裁,导致邱某华等人持续作案,给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刘某和在上述案件办理中,搁置不查, 不办, 不结,认定为恶势力“保护伞”。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原永胜县三川司法所原所长李某芳、司法助理马某充当恶势力“保护伞”的问题: 三川司法所在唐某凌社区矫正期间失职失责,对唐某凌擅自离开居住的县, 出现犯罪的情况毫不知情,以致未能按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唐某凌假释收监执行的建议, 致使唐某凌得以顺利解矫, 为唐某凌在解矫后再次实施恶性犯罪创造了条件,社区矫正流于形式,监督不到位,客观上造成了纵容黑恶势力犯罪的事实, 存在严重失职失责行为,李某芳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马某负有直接责任,认定为黑恶势力“保护伞”。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原永胜县永北司法所所长刘某俊、副主任科员王某贵充当恶势力“保护伞” 的问题: 永北司法所在邱某华,高振德社区矫正过程中失职失责,造成社区矫正人员脱管, 让恶势力人员高某德在社区矫正期间仍能进行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社区矫正流于形式,监督不到位, 客观上造成了纵容黑恶势力犯罪的事实。刘某俊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王某贵负有直接责任, 认定为恶势力 “保护伞”。 刘某俊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王某贵受到政务记大过处分。(编辑/丽江洛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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