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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宣:丽江古城将禁止经营明火烧烤、网吧、美甲、纹身等项目

发布者: 丽江同城网 | 发布时间: 2019-2-22 09:51| 查看数: 8558| 评论数: 0|IP:中国云南丽江

2019年2月21日,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下发通知,《丽江大研古城市场经营项目准入退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丽江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9年4月1日起实施。

官宣:丽江古城将禁止经营明火烧烤、网吧、美甲、纹身等项目

官宣:丽江古城将禁止经营明火烧烤、网吧、美甲、纹身等项目
《丽江大研古城市场经营项目准入退出管理暂行办法》共六章四十五条,分为总则,经营项目准入识别管理,经营项目限入、退出和禁入,经营场所修缮装修,日常监管及其他六个章节,还包含了1份《丽江古城内经营项目负面清单》附录。

《办法》适用区域及管理范围,是指位于丽江市古城区,经丽江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传统商业文化保护管理专项规划》的规划范围,即丽江大研古城区域。

《办法》明确了将《丽江古城内经营项目目录清单》中的扶持鼓励、倡导鼓励、不鼓励、禁止类经营项目按准入、限入、退出、禁入分类进行管理;明确了对《丽江古城内经营项目目录清单》中扶持鼓励项目,符合丽江古城民族文化保护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的,进行申报后,给予资金和政策扶持。并明确了将丽江市人民政府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的《丽江古城内经营项目目录清单》中的不鼓励和禁止类经营项目列入《丽江古城内经营项目负面清单》。

《丽江古城内经营项目负面清单》中,共列举了7类不鼓励经营项目(限制准入类),以及16类禁止经营项目(禁止准入类)。其中,明火烧烤、歌舞厅、网吧、电子玩具、桑拿按摩、美容美发、美甲、纹身制作等被列为禁止经营项目。(详情见下表)


据了解,《办法》的制定是为进一步加强丽江大研古城的保护和管理,规范丽江大研古城内经营行为,建立健全与《丽江古城内经营项目目录清单》相适应的准入、退出、识别、监管以及激励惩戒机制,加快构建丽江大研古城市场规范有序、监管有力的市场经营项目准入、退出管理制度。对促进丽江古城商业经营行为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和管理好古城。

按照《中共丽江市委办公室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古城综合整治工作措施〉的通知》及《中共丽江市古城区委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 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关于印发丽江古城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和贯彻落实全市旅游市场秩序整治暨丽江古城转型升级工作推进会精神任务清单的通知》精神和要求,《办法》由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牵头,编制起草,历时一年多。

附:丽江大研古城市场经营项目准入退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丽江大研古城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严格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和维护丽江大研古城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促进丽江大研古城商业经营行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传统商业文化保护管理专项规划》等规定,结合丽江大研古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丽江大研古城市场经营项目准入退出管理的范围,是指位于丽江市古城区,经丽江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传统商业文化保护管理专项规划》的规划范围,即丽江大研古城区域。
第三条 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根据《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传统商业文化保护管理专项规划》以及丽江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丽江古城内经营项目目录清单》的内容和要求,结合社会发展、市场规模和古城保护管理的需要,合理规划和确定古城内商品经营项目布局。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经营项目监管标识”(以下简称监管标识),是指根据《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实行经营项目准入标识的通知》要求,对丽江古城内鼓励经营项目实行识别制度,对符合条件的经营项目给予监督识别的标识。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经营项目监管识别措施具体由古城保护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在本办法管理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通过鼓励经营项目监管标识进行识别。
第六条 根据《丽江古城内经营项目目录清单》内容和要求,对其中鼓励经营项目类的扶持鼓励及倡导鼓励的经营项目列入准入经营项目,对不鼓励经营项目列入限入或退出经营项目,对禁止经营项目类的项目列入禁入或退出经营项目进行管理。
第七条  为保护和传承丽江大研古城传统商业文化,突出传统民族文化特色,按照《丽江古城内经营项目目录清单》中扶持鼓励的经营项目范围,对经营丽江民族文化传承活动、东巴纸制作、加工、传承、展示,纳西族服装服饰的制作、展示、销售,知名人士、文化传承人、手工艺人开馆授艺等弘扬、展示传统文化特色的店铺,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指导、扶持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符合丽江古城民族文化保护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的,依照《丽江古城民族文化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给予资金和政策扶持。
第九条 经营者在本办法管理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亮证经营、文明服务,切实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禁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客源以及拉客、宰客、欺客等违法违规及扰乱古城旅游秩序、经营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丽江古城内经营项目目录清单》以及其他规定和要求,坚持民族文化特色经营方向,切实履行好丽江大研古城区域内市场经营项目的行政审批和行业监管等职责。

第二章 经营项目准入识别管理
第十一条 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在监管标识核定的地点、期限、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取得监管标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项目符合《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传统商业文化保护管理专项规划》《丽江古城内经营项目目录清单》以及丽江古城保护管理有关规定。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经营场所符合丽江古城保护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
(三)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废弃物的排放处理符合标准,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
(四)噪音控制符合时段和分贝等控制要求。
(五)消防安全符合消防部门相关规定和要求。
(六)招牌的悬挂和样式内容符合古城保护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
(七)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监管标识的取得程序:
(一)拟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申请监管标识,向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进行办理登记。申请经营项目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不需要或不能办理监管标识的,应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监管标识。
(三)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监管标识办理申请,对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就经营场所装饰装修、经营项目、消防设施、污染物排放、废弃物达标处理、环境卫生管理等进行检查并签署意见。
(四)经现场检查合格后,申请人提交监管标识办理资料报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审核。经现场检查不合格的,申请人按要求进行整改,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提交资料,报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监管标识办理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在审核时应当场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五)将监管标识办理资料报局分管领导审核。
(六)提交局主要领导审批。
(七)发放监管标识、办理资料存档。
第十四条  古城保护管理机构自受理监管标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符合项目清单、项目布局的向申请人颁发监管标识,对不予识别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监管标识正本和副本应当载明店铺名称、经营者姓名、经营地点、经营内容及规模、监管标识编号、批准日期、识别机关等内容;监管标识应当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第十六条   监管标识有效期的时限与《丽江古城内经营项目目录清单》的时限一致。
第十七条 经营项目的变更,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传统商业文化保护管理专项规划》和《丽江古城内经营项目目录清单》的内容和要求。
第十八条 监管标识变更经营主体的,首先应当通过市场主体登记审批机关的变更登记,经批准变更后,再向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办理监管标识经营主体的变更。
第十九条 监管标识正、副本遗失或毁损的,经营者应当向古城保护管理机构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监管标识正、副本不得涂改、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
第二十条 旅游散客营业网点申办监管标识,应当以旅行社法人名义申请。
第二十一条 经营场所属于直管公房的,经营者申请监管标识应当以公房租赁人的名义申请办理。

第三章 经营项目限入、退出和禁入
第二十二条 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对列入《丽江古城内经营项目目录清单》中的餐饮、化妆品、手鼓、酒吧等不鼓励经营项目列入限入或退出经营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不鼓励类经营项目进行严格控制,原则上不再审批;本办法实施前原已办理了《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经营项目准入证》或《风景名胜区丽江古城准营证》的经营者,逐步对其规模、数量进行压缩,严格控制经营数量和规模,逐步引导其转项经营。
第二十四条 对列入《丽江古城内经营项目目录清单》的禁止经营项目,一律禁入不予识别。禁止在大研古城范围内经营的项目,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有但未及时转项经营的,由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引导其转项经营或从古城内退出经营。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经营项目监管识别:
(一)擅自变更经营项目、经营范围、经营主体,且在规定时限内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和监管标识变更登记的;
(二)因经营项目调整为禁止经营项目的;
(三)经营主体自行终止经营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准入项目无法实施的。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办理监管标识注销手续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应收回监管标识,并按程序办理监管标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拟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申办监管标识时,申请经营项目与民居修缮或装修审批时申请经营项目不一致的,一律不予识别。
第二十八条 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根据丽江市人民政府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的《丽江古城内经营项目目录清单》,将其中的不鼓励类和禁止类经营项目列入《丽江古城内经营项目负面清单》,并向社会予以公告。

第四章 经营场所修缮装修

第二十九条 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按遗产保护的规定要求负责对经营场所的修缮修建进行审查,配合规划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和验收。
第三十条 对民居进行修缮和装修前,申请人必须在申请表内如实填写房屋的用途,对其修缮和装修后的用途,按照《丽江古城内经营项目目录清单》进行审查,对符合扶持鼓励类和倡导鼓励类经营项目的,方可按程序进行修缮和装修审批,修缮装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按程序提出申请办理监管标识。
第三十一条  经营场所装修装饰风格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店铺格局样式必须遵循丽江古城传统商业店铺的基本形式,对原有民居进行修缮时,不得破坏传统建筑风貌。
(二)店铺应选用可拆卸的木制六合门,也可选用能平开的木制六合门和老式柜堂门,槅扇应做有传统形式的雕饰。
(三)柜台和经营场所内的设置须与古城风貌相协调,禁止使用与古城风貌不相协调的装饰材料和色彩进行装饰装修。
(四)经营场所不得选用铝合金窗、钢窗、塑钢窗等现代材料,应选用传统形式的木槅窗,不得采用全玻璃窗;不得采用现代材料制作的门。
(五)古城内的街道和门店内外广告的设置须符合丽江古城传统风貌及有关规定。
(六)经营场所地面应采用木质地板或青砖铺设,禁止使用釉面砖地面、花岗岩石地面、地板胶地面等材料,吊顶应采用石膏板或木质天花板。
(七)店铺的阶沿石或踏步石应采用当地的五花石和青石石材砌筑,严禁采用混凝土和水泥砂浆抹面的台阶。
(八)经营场所的木制作油漆应采用传统民居色调,选用铁红色或仿古色调,并且做到协调一致。
(九)经营场所招牌的标注应标记有中文、英文和东巴文字,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色彩文字格式等要规范化,做到一店一牌。
(十)店铺内不得有影响古城风貌的悬挂物及粘贴画等物(小黑板、小布旗、指示牌等)。
(十一)经营场所以及院内严禁搭建临时建筑物、严禁使用太阳能、遮光棚、遮雨棚等与古城风貌不协调的设施,禁止在天井内搭设楼梯,禁止随意改造民居建筑扩大经营面积,禁止民居外立面采用玻璃顶屋面和现代材料制作的玻璃阳光房。
(十二)经营场所内外禁止使用不协调灯具、灯箱。
(十三)经营场所内严禁安装使用大功率音响、调音台及功放设备。
(十四)经营场所应按照消防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第五章  日常监管
第三十二条 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和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结合各自职能职责,加强日常监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无证照经营户,应当及时依法予以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通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经营《丽江古城内经营项目目录清单》中不鼓励经营项目的,由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及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经营者的转项经营引导工作。
第三十四条    经营者经营《丽江古城内经营项目目录清单》中禁止经营项目的,一经发现,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同时,对拒不改正的经营者,将有关信息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在媒体上进行公布。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及其经营店铺被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停产停业的,按要求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对拒不整改的,由古城保护管理机构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并督促整改。
第三十六条 经营者对其商品的价格、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等不诚信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有其他扰乱古城旅游秩序及经营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查处,由查处部门记入不良信息记录,列入丽江大研古城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在媒体上进行公布;性质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查处。
第三十七条 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及丽江市古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委托的执法事项,依照监管标识识别事项对经营者的日常经营行为进行跟踪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古城保护管理机构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大研古城内开展丽江古城文明诚信经营示范户评定和丽江大研古城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的公布工作,对丽江古城文明诚信经营示范户和丽江大研古城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经营户及其店铺,每两个月在主流媒体上进行公布。

第六章 其 他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卫生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四十条    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出现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反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四十一条   侵犯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及扰乱旅游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四十二条 违反社会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和消防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四十三条 违反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的,由环保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四十四条 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改变或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报请上级部门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及违法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

(运营/mdk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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