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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朋友伪造追尾现场骗保被拘 永胜的这起交通事故诠释了啥叫损友

发布者: 丽江同城网 | 发布时间: 2018-10-25 18:00| 查看数: 5122| 评论数: 0|IP:中国云南丽江

10月23日凌晨1点30分,永胜县期纳交警中队值班民警接到唐某报警称:“我的车子在程海后面的半坡上被一张吉利越野车追尾了,我的车子被撞得翻到了侧沟里,车辆损失严重,请你们来帮忙处理一下”。接警后,值班民警立即驾车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勘查。
民警根据现场询问当事双方得知:唐某驾驶川K牌轿车在正常行驶时,被后方张某驾驶的云A牌小型普通客车追尾,因双方车速均很快,两车碰撞时对向又有一辆大货车驶来,在唐某紧急打方向往行驶方向左侧避让的过程中,导致车辆发生侧滑,又与路边的一棵树相撞后发生了侧翻。

貌似很简单的一起追尾事故,却暗藏玄机。后经办案民警多方调查,深挖细究,找出了二人伪造事故现场的相关证据,逐渐使案件事实真相大白。
经查,2018年10月22日,张某独自驾驶朋友的一辆川K牌轿车从永胜县城驶往期纳方向,19时10分许,当行驶至事故路段时,由于车速过快,加上路面湿滑,致使车辆侧翻于侧沟内。事故发生后,张某联系保险公司,得知车辆无车损险,无法通过保险理赔。于是,张某打电话给远在昆明的另一位朋友唐某(从事汽车修理工作),唐某从昆明赶到事故现场后,估算了车辆损失大概为2万元左右,因损失过大,而朋友的川K牌小型轿车又没有车损险,无法通过保险来理赔车辆损失。二人“灵机”一动,制造了张某驾驶云A牌小型普通客车(车主为张某本人,保险齐全)追尾唐某驾驶的川K牌轿车的事故假象,企图以替换车辆的方式来骗取保险理赔,伪造了事故现场。
张某和唐某自以为可以掩人耳目、瞒天过海,殊不知耍小聪明却吃了大亏,二人伪造现场企图骗保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之规定,10月23日,永胜县公安局依法对张某和唐某作出了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
(运营/zzl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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