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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泸沽湖洗车、扔垃圾的别任性,以后有专门法律来治你了

发布者: 丽江同城网 | 发布时间: 2018-10-22 15:03| 查看数: 5072| 评论数: 0|IP:中国云南丽江

本帖最后由 丽江同城网 于 2018-10-22 15:08 编辑

日前,丽江市人民政府研究和法制办公室在丽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了关于《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在泸沽湖洗车、扔垃圾的别任性,以后有专门法律来治你了

在泸沽湖洗车、扔垃圾的别任性,以后有专门法律来治你了

《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将丽江市行政区范围内的泸沽湖保护范围划分为二个区域——泸沽湖水域及最高蓄水位沿地表外延80米内的区域为一级保护区范围,一级保护区以外的径流区为二级保护区范围。

《征求意见稿》拟对在湖中清洗车辆、宠物,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打捞菠叶海菜花、裂腹鱼等珍稀水生动植物,放生非泸沽湖本地水生生物,野炊、露营等等近年来引起热议、屡禁不止的不文明现象都进行了明令禁止。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拟规定,在泸沽湖一级保护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丽江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处罚:

(一)填湖、围湖、造田造地、建渔塘、围堰、网箱、围栏(网)养殖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侵占湖堤、护岸,损毁防汛、水文、水利、科研、气象、测量、环境监测及码头、界桩等设施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采捞水生植物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物品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放生非泸沽湖土著水生生物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等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七)擅自设立广告牌、宣传牌等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八)搭棚、摆摊、餐饮、烧烤等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野炊、露营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九)擅自开展科研、考古、影视拍摄和大型水上体育等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等保护标志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稿》还对保护区内的住宿、餐饮等经营者不得将污水和垃圾直接排入泸沽湖及入湖河道、沟渠、水库,泸沽湖船只实行入湖许可制度,饲养犬禁止携带进入景区码头、湖边游览区、观景台、打跳场等公共区域等等湖泊保护措施进行了拟定。

公众可登录丽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ijiang.gov.cn)查阅完整文稿。并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箱:ljfzbwjk@163.com
二、通信地址:丽江市人民政府研究和法制办公室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科。
三、联系电话:0888—5175757,联系人刘丽娟、雷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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