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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与现实的碰撞,在玉龙雪山上玩“抖鹰”,合法吗?

发布者: 玉龙之子 | 发布时间: 2018-8-30 18:01| 查看数: 5281| 评论数: 0|IP:中国云南丽江

近日,有网友举报在云南丽江玉龙雪山的冰川公园上有人擅自驯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鵟,疑似非法利用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猛禽获利的行为。
同城君看到在抖音上有人上传了一段“抖鹰”视频,在玉龙雪山冰川公园海拔4506米处,有人用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鹰来和游客拍照,以获取利益,这是真正的“抖鹰”了。
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鹰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属于数量稀少的猛禽类,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是不能私自饲养的。所有的猛禽都属于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严禁捕捉、贩卖、购买、饲养及伤害。此次“抖鹰”事件立刻引起了丽江市森林公安的注意,玉龙县森林公安接到举报信息后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实地核实并查处此非法饲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违法嫌疑人,并很快回复网友。
您好! 我是丽江市森林公安局官方微博管理员,针对您举报的玉龙雪山“抖鹰”事件,玉龙县森林公安局已对事件进行处理完毕,现特向您反馈处理结果。
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取得驯养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驯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鵟,其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相关条例。对沙某作如下处理: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沙某非法驯养的鵟一只;
3、给予沙某2000元的行政罚款。
201887日玉龙县局将该案立为林业行政案件进行调查以来,该涉案的野生动物鵟便由辖区派出所暂时饲养。经过民警的精心喂养,该鵟生命体征旺盛,野性十足,向往野外飞走的倾向比较明显。
2018813日,辖区派出所民警到玉龙县白沙镇九子海附近林区,选择了一处适合猛禽类动物生存、人烟稀少、植被生态良好的地点,在玉龙县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对涉案的鵟进行了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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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丽江,有个古老的传统,对丽江的“胖金哥”来说有三件大事那就是“飞鹰,走狗,晒太阳” ,意思是放出鹰狗去追捕野兽,指打猎游荡的生活。丽江民间一直流传着驯鹰的习俗,纳西族传承了古老的驯鹰技艺。纳西族是中国的一个古老的民族,是古代羌人向南迁徙的一个支系,在古老的纳西族东巴象形文典籍中,出现了关于驾鹰、牵狗的象形文字;同时,在古老的东巴画中,大量出现了驾鹰、牵狗的战神形象。可见,在纳西族部落游牧迁徙时代,纳西族驯鹰已经和纳西族的生产生活密不可分了。20176月,《纳西族驯鹰习俗》被列入云南第四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纳西族训鹰人严格遵循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原则,其实,驯鹰绝非为玩而玩,为猎而猎,驯鹰的乐趣更多是娱乐健身、亲近自然。纳西族训鹰人虔诚地恪守着人与自然和动物的一种承诺,尊重大自然的规律,每年4月左右,要把鹰放归自然,让鹰去繁衍后代。放归前,先让鹰饱餐一个周,选择鹰迁徙的路线,请纳西族东巴祭司做祭祀仪式,然后再放归。
在我国,还有东北,新疆,甘肃等地还保存着训鹰习俗。全国各地很多人也把养鹰驯鹰成了一种流行,很多人视“左牵黄,右苍擎”为一种时尚,但你是否知道,国家法律禁止“玩鹰”?在去年河南封丘县就有一起把苍鹰当成宠物饲养训练而被拘留的事件。
2017117日上午,封丘县森林公安局将一只解救的苍鹰送到了省野生动物保护中心。据森林公安民警介绍,112日下午,有群众报警称,在封丘县文化路某小区一店铺前,发现有人将一只苍鹰当成宠物饲养训练。经过询问,嫌疑人王某承认苍鹰是从外地购买的,王某因触犯法律已经被拘留,该案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河南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苍鹰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不允许私自圈养。”民警提醒市民,私自驯鹰不仅触犯法律,而且会对老鹰繁殖的后代产生不良影响。最重要的是,这种猛禽具有很强的攻击性,对驯养人的安全也会造成威胁。
丽江爱训鹰的朋友们请注意:鹰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没有许可证在家养鹰是违法行为,许可证可以到当地公安局即可办理。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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