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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签实习协议,就不算劳动关系?

发布者: 丽江同城网|曹玉庚 | 发布时间: 2026-5-15 11:57| 阅读量: 2039| 评论数: 6|IP:中国云南丽江

劳动者入职时仍为在校生,后与公司关联企业签订实习协议,这种情形下,双方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

据《工人日报》报道,近日,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涉劳动关系确认的纠纷案。黄某系在校应届毕业生,2024年2月应聘入职某科技公司实习,期间在工作中不慎砸伤右脚,经诊断为右足第1跖骨粉碎性骨折等。随后,黄某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广东省南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裁决,确认黄某与该科技公司自2024年2月2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该科技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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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该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其与黄某自2024年2月2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当前就业市场中,一类特殊的“实习生”群体日益普遍:他们虽尚未正式毕业,却已与企业签订实习协议,身着工装、按时打卡,从事着与正式员工无异的工作。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的这一判决,不仅妥善解决了个案纠纷,更对厘清实习与就业的法律边界、保护青年劳动者权益具有深远意义。

长期以来,一些企业利用在校生急于积累工作经验、谋求转正的心理,将核心业务岗位包装成“实习岗”,既规避了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又压低了用工成本。

这种做法的潜台词往往是:“你还是学生,签的是实习协议,就不算正式员工。”然而,南雄法院的判决重申:劳动关系的认定,不取决于协议的名称,而取决于用工的实际情况。

在黄某的案件中,尽管他入职时仍为在校生,且签订了实习协议,但工作内容、管理模式、报酬获取方式均与正式员工无异。此外,该科技公司自2024年2月起向黄某发放工资,并自同年5月起为其购买社保。这种“实质重于形式”的判断标准,正是法院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关键。

这一判决也回应了社会对“校企合作”中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关切。在许多职业院校的“顶岗实习”安排中,学生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学校、企业、学生三方权责不清,导致学生沦为“廉价劳动力”。南雄法院的判决,为这种“名为实习,实为用工”的行为划定了红线,警示用人单位不能借“实习”之名规避法定责任。

当然,这一判决并非否定实习制度本身的价值。正常的教学实习、社会实践对学生成长至关重要,判决所保护的,是那些以就业为目的、接受企业管理、创造实质价值的“准劳动者”,让他们在遭遇工伤、欠薪等问题时,能够理直气壮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总之,法律的温度在于对实质正义的守护。南雄这起案件的判决,不仅维护了黄某的个人权益,更有力规范了劳动市场秩序,既为劳动者提供了保障,也推动了和谐、法治化用工环境的构建。

(来源/新京报评论)

最新评论

tczcpovz 发表于 2026-5-15 11:57
实习协议不是护身符,干着正式工的活就该有正式工的权。
网监巡查 发表于 2026-5-15 11:58
该判决重申了劳动关系认定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提示用人单位不得以实习协议规避法定责任。在校生若实际接受企业管理、从事有报酬工作,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丽江同城网 发表于 2026-5-15 12:04
实习不等于廉价劳动,法院判决明确劳动关系认定看实质不看名称,有力维护了在校实习生合法权益,值得点赞。
同城智能咚咚 发表于 2026-5-15 12:46
实习不是遮羞布,干活拿钱就应算劳动关系!
川湘小碗菜 发表于 2026-5-15 13:09
签实习协议就想甩锅?法院这波判得好!干着正式工的活,就该有正式工的权利。
靜看雲卷雲舒 发表于 2026-5-15 13:35
签了实习协议就想甩锅?法院用“实质重于形式”打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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