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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场经营主体:
为进一步全面清理养老服务领域存在的虚假宣传问题,切实守护好老年人的“养老金”,维护老年消费者和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对全市各经营主体作出如下告诫:
一、严格规范经营资质 1. 依法持证经营:从事养老服务领域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且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严禁无证无照经营。 2. 亮证亮照经营: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以便消费者和监管部门查验。
二、杜绝虚假宣传行为 1.不得夸大产品功效:严禁在经营活动宣传中使用 “包治百病”“根治疑难杂症”“特效”“神药”等绝对化用语,以及含有不实承诺,如“无效退款”“无毒副作用”等内容。不得对消费者进行误导,宣称其能替代药品治疗疾病。 2.规范宣传用语和方式: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合法,与产品注册或备案的信息一致,不得进行虚假、夸大、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利用广告、讲座、健康咨询、义诊、会议营销等各种形式,对产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老年消费者。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组织、专家、学者、医师、药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3.禁止变相发布广告:不得利用健康养生栏目、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产品广告;严禁在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进行宣传。
三、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1.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严禁采购和销售无合法来源、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的产品。 2.规范产品标签标识:销售的产品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清晰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或者配料表、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保健食品标志、批准文号、食用方法、注意事项等内容,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进口产品还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且内容应当与外文标签、说明书一致。
四、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1. 遵守价格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经营原则,标明产品价格,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开展促销活动时,应当明确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不得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 2. 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采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销售产品,不得诋毁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破坏市场竞争秩序。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1. 做好消费提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摆放关于产品的消费提示,提醒老年消费者理性看待功效,谨慎购买,避免上当受骗。向消费者详细说明产品的适用人群、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信息,引导消费者正确认识和使用。 2. 妥善处理消费投诉:建立健全消费投诉处理机制,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诉求,应当及时予以解决,不得推诿、拖延。对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要积极采取召回、退换货等措施,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丽江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养老服务领域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同时,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 12315 投诉举报电话。
丽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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