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华坪县人民法院在兴泉镇巡回审判点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并当庭进行了宣判。被告人与朋友聚餐后,将自己的摩托车交给一同喝醉酒的朋友驾驶,结果两人同“醉”亦同“罪”,均受到法律的制裁。
贺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2023年10月30日贺某、李某与朋友一起聚餐饮酒后,贺某向李某借车,李某明知贺某饮酒且无机动车驾驶证,仍将自己所有的车辆出借给贺某并乘坐。当晚贺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载李某,行驶至一路口处时,与吴某驾驶的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王某、自某)相碰撞,造成李某、吴某、王某、自某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发后经路过行人报警,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对驾驶人贺某进行了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09mg/100ml,经检验,驾驶人贺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94.95mg/100ml血。经认定,贺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华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某作为机动车管理和直接使用者,明知贺某饮酒而放任其驾驶自己的机动车并乘坐,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二被告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被告人贺某、李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贺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且负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贺某、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华坪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贺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均表示不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