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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一起交通事故引发广泛关注。一名女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时,与正常行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交警经现场勘验、调查后,依据事实判定骑行女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然而,女子家属对这一认定提出质疑,称 “以前遇到类似情况,驾驶员多少都要承担点责任”。面对家属疑问,交警明确回应:“若人人都抱有这样的想法,道路通行秩序将难以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维护。” 交警依法履职的态度,赢得了众多网友的点赞支持,不少网友表示 “就该坚守法律底线,才能遏制交通违法行为”。
这起事故背后,折射出部分交通参与者对 “事故责任认定” 与 “损害赔偿责任” 的认知误区,也让相关法律规定的解读变得尤为重要。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因横穿马路、闯红灯等违法行为引发事故后,以 “弱势一方” 为由要求对方担责的情况。此次上海交警的处置,不仅维护了交通法规的严肃性,更让守法者感受到公平正义,为规范道路通行行为传递了明确信号。
那么,家属提出的 “驾驶员多少带点责任”,究竟是否有法律依据?要厘清这一问题,需从法律层面区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与 “损害赔偿责任” 两个不同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这份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核心在于载明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及当事人责任,其判定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本质是对 “谁违反交通规则、谁导致事故发生” 的界定。具体到此次上海的事故,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道正常行驶,而骑行女子横穿马路,从现场视频来看,女子还大概率处于机动车视野盲区,交警判定其负全责,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和事实依据,无可指摘。
而家属提及的 “驾驶员担责”,实际指向的是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与交警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分属不同法律范畴。损害赔偿责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侵权责任,其认定需满足 “存在侵权行为、有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等要件。交通事故认定书仅是法院判定侵权责任的证据之一,并非唯一依据,其中的责任比例也不等于侵权赔偿责任比例。
举例来说,若张三好意搭乘李四出行,途中与王五驾驶的车辆发生事故导致李四受伤,交通事故认定书解决的是张三与王五之间的事故责任划分问题,而李四健康权受损后的赔偿责任,则需依据侵权责任相关法律来确定,二者依据的法律条文、指向的责任主体均不相同。 进一步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若机动车一方无过错,需承担不超过 10% 的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或许就是家属认为 “驾驶员多少带点责任” 的法律来源。
不少机动车驾驶人可能会觉得这样的规定 “苛刻”—— 自己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为何还要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上,这并非 “谁弱谁有理”,而是法律基于现实情况作出的科学考量。交通规则的核心是划分路权,但生命权、健康权的优先级远高于路权。相较于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具有更高的危险性,法律要求机动车驾驶人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既是对生命的尊重,也是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必要保障。即便拥有路权,驾驶人也不能 “随心所欲”,路权绝不等于 “伤害权”,一旦发生人身财产损害,仍需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这起事故也再次提醒所有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规则不仅是对他人负责,更是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只有每一个人都敬畏法律、遵守规则,才能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综合:红星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