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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网友江先生因在短视频平台发布寻母视频,被当地公安机关批评教育,并收到一份《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理由为其行为 “企图给相关部门人员制造压力”,此事引发网友广泛热议。
江先生发布的由利辛县公安局江集派出所开具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 年 2 月 22 日,该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江某因其母亲在 2019 年走失,使用账号于 2025 年 2 月在短视频平台发布 “这是我母亲郑某某,家住安徽省利辛县江集镇,2019 年被 XX 骗走后至今没有任何消息,请求好心人帮忙转发” 等 6 个小视频,企图给相关部门人员制造压力。在公安机关批评教育后,江某于当日及时将视频删除,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事件在网络上引发热烈讨论,不少网友认为,江先生仅仅是发布寻亲信息,不应被定性为 “违法”。还有网友提出疑问:法律中是否存在 “企图给相关部门人员制造压力” 这种定义?
5 月 12 日,大河报《看见》记者就此事私信联系江先生,但未获回复。利辛县公安局江集派出所民警则表示 “不便透露”。
据大风新闻报道,江集派出所民警称:“他父母离婚了,郑某某我们能联系上,并非其网上所说的被骗走了。我们下一步会再去找他(发布者),如今是什么年代了,怎么还会有那种(被骗)现象。”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律师表示,法律里并没有 “制造压力” 这种定义。付建认为,在网络上发布寻亲信息是个人正当的行为,发布视频旨在通过互联网扩大寻亲信息传播范围,提高寻亲几率。若男子视频内容仅是对事实的描述,当地政府和公安不应当以 “制造压力” 为由简单批评。
不过,若江某发布的寻母视频存在言语失实情况,或明知其母亲下落,却故作不知情在网络上持续发帖,可能构成 “违法行为轻微”,派出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便属有法可依,处罚并无不妥。 记者查询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明确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综合: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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