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同城网 发表于 2023-5-12 14:53:33

【5.12国际护士节专题普法三】《民法典》也与医务人员密切相关!

《民法典》也与医务人员密切相关,都在《民法典》第七编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里,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它较前身《侵权责任法》有什么大的变化!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敲重点→由“和”修改为“或者”,明确了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属于职务行为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敲重点→“具体说明”可以避免医疗机构采取格式化的书面告知形式,这种告知往往流于形式,容易引发医疗纠纷。将“书面同意”修改为“明确同意”,体现出了告知方式的改变,不再限定于书面形式的告知,医务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口头、录音、录像、律师见证等多种方式,只要取得了患方的明确同意,即符合法律规定。“书面同意”和“明确同意”还是有所区别。“明确同意”是指患者或家属不仅要签字,还要明确表示对整个治疗内容的理解,实际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敲重点→增加的内容限定了推定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将过错推定责任的范围限定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增加“遗失”,扩大推定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可以促使医疗机构加强病历资料的管理。增加“违法”销毁,更加精确,便于实践操作,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正常销毁病历不适用推定过错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敲重点→“消毒产品”涵盖了“消毒药剂”,扩大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增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与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增加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相适应,便于两部法律的同步实施。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敲重点→限定了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范围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敲重点→明确将“医疗费用”排除在病历资料之外,与《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病历书写规范》等卫生法规相一致。“及时”是对现实中存在的医疗机构拖延提供病历所作的限制规定,可以有效避免医疗纠纷。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敲重点→增加了医疗机构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与6月1日刚实施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国家保护公民个人健康信息,确保公民个人健康信息安全”的规定相一致。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敲重点→增加“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与《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相一致,体现了对国家对医务人员的关爱,加强了对医务人员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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