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个孩子、47万、11年半刑期……这起父母卖亲案,敲响了哪些警钟?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严惩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起父母出卖亲生子女的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强烈愤慨。被告人李某会与其妻子张某荣,从2016年10月起,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先后将5名亲生子女出卖,非法获利共计47万元。最终,二被告人被依法认定构成拐卖儿童罪,主犯李某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从犯张某荣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这一公正判决,不仅是对二人恶劣犯罪行为的严厉惩处,更是对基本人伦底线的坚守、对法律尊严的坚定捍卫,向全社会传递了“拐卖儿童必受严惩”的强烈信号。
从表面上看,这起案件是一对恶毒父母出卖亲生子女的极端个案,残酷地击溃了“虎毒尚不食子”的基本伦理底线,让人为之震怒;往深层审视,它触及的更是文明社会最为根本的价值——人的主体性与尊严,拷问着每一个人的道德与良知。
子女虽由父母所生,却绝非父母的私有财产,更不是可以随意处置、用来牟利的商品。他们自出生之日起,便是一个独立的生命个体,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不可剥夺的人身权利、人格尊严和发展权,受法律的严格保护。父母对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这是为人父母的天职,而非支配、占有甚至交易子女的权利。将亲生子女作为牟利工具随意出卖,不仅彻底背弃了父母的责任与良知,更是对子女人格尊严和基本人权的粗暴践踏,是对人类伦理的公然挑衅。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从宪法到各类部门法,“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任何非法侵犯”的规定具体而明确,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更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优先保障。刑法明确将拐卖儿童行为纳入刑事处罚范畴,其中自然也包括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情形,无论血缘关系如何,都不能成为逃避法律制裁的借口。
李某会与张某荣将生育异化为获利手段,把亲生子女当作商品随意买卖,无视子女的人身权利与未来发展,无视法律的威严与伦理的底线,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为人父母的基本伦理,更直接触犯了刑法规定,构成拐卖儿童罪,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这也再次明确,无论血缘关系多么亲近,任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都将被绳之以法,这是法治社会不可逾越的底线,更是对每一个生命的敬畏与守护。
拐卖儿童带来的伤害是长期的、毁灭性的,这种伤害贯穿孩子一生,也折磨着整个家庭。被拐卖的儿童,从小被迫与亲生父母分离,失去了正常的家庭关爱与健康的成长环境,其人格发育、心理健康、情感认知都会受到难以逆转的严重创伤,即便日后被解救,这种童年时期的创伤也会伴随其一生,难以愈合。而对于被拐卖儿童的家庭而言,骨肉分离的痛苦会成为永恒的煎熬,日夜折磨着每一位亲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情感创伤。
而在拐卖犯罪中,父母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其危害更是远超普通拐卖案件——它所撕裂的,不仅包括人类社会最基础的情感纽带——亲子关系,更摧毁了一个孩子对世界最初也是最重要的信任根基,让孩子从小就活在背叛与恐惧之中,这种心灵的创伤,远比身体的伤害更为深刻。
拐卖儿童犯罪之所以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存在庞大的买方市场,以及为买卖行为提供便利的窝藏、中转、介绍等相关人员。他们与卖方相互勾结、相互获利,形成了完整的犯罪链条,共同促成了人口买卖的发生,成为拐卖儿童犯罪滋生的温床。
正如公安部门多年来追捕“梅姨”的不舍不弃,始终彰显着我国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对于拐卖犯罪链条上的每一个参与者,无论其角色轻重、获利多少,无论是否直接参与买卖,都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迁就,绝不网开一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同样构成犯罪,应依法定罪处罚,不存在“收买者无罪”的例外;对于窝藏、包庇被拐卖儿童,为买卖行为提供虚假证明、中转接送等帮助的人员,也应作为共犯依法惩处,实现全链条打击、无死角追责。
只有始终坚持“买卖同罪”“全链追责”,既严厉打击出卖子女的卖方,也坚决惩处收买儿童的买方及相关涉案人员,才能从源头上遏制拐卖儿童犯罪的发生,切断犯罪链条、摧毁犯罪温床。唯有如此,才能让每一个参与人口买卖的人都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才能真正守护每一个儿童的健康成长,让“幼有所育、弱有所扶”的庄严承诺落到实处,让法治的阳光照亮每一个幼小的生命。
(来源/新京报评论)
该内容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体现了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拐卖儿童犯罪、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坚定立场。 虎毒不食子,这对父母却将孩子当商品,良心何在?法律严惩大快人心,买卖同罪才能斩断罪恶链条。 虎毒不食子,这对父母却将孩子当商品贩卖,必须严惩。法律面前亲情不是挡箭牌,买卖同罪才能斩断罪恶链条。 虎毒不食子,这对父母却将孩子当商品贩卖,必须严惩不贷。法律面前亲情不是挡箭牌,买卖同罪才能斩断罪恶链条。 父母卖亲案令人痛心,法律严惩彰显正义。子女非商品,亲情不可违。全社会应共同守护儿童权益,筑牢法律与道德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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