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药记录成“罪证”?交警凭大数据注销驾照,公权力的边界在哪里?
近日,厦门市湖里交警大队发出的一条驾驶证注销通知短信引发广泛关注。短信称,经大数据比对分析,用户可能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要求30日内前往车管所办理注销业务,逾期未办将依法公告驾驶证作废。交警部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初衷值得肯定,毕竟若患有相关疾病仍驾车上路,极易成为“马路杀手”,威胁他人与公共安全,此前广东珠海就曾发生司机突发疾病失控致4人死亡的悲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患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不得申领或持有驾驶证,已取得者需主动申请注销。但令人疑惑的是,交警部门获取用户“可能患病”的结论,竟源于对其购药信息的大数据分析,而购药记录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严格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
维护交通安全无可厚非,但不能以牺牲公民合法权益为代价。根据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处理个人信息需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且购药记录不等同于医疗诊断,仅凭购药信息就判定公民患病、进而要求注销驾照,既草率又难以服众,还可能误伤无辜。交警部门此举未明确是否获得个人同意,也未遵循最小影响原则,引发公众对大数据泄露隐私、过度监测的担忧。
大数据技术为监管提供了便利,但权力行使必须守住权利边界。这条注销短信既体现了技术监管的高效,也暴露了权力约束的不足。当地交警部门需深刻反思,全社会也应警惕技术滥用对公民权益的侵犯,在维护公共安全与保护个人权利之间找到平衡,让监管既有力度,更有温度。
(来源/光明论)
该行为可能涉嫌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个人信息处理需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的规定,以及《民法典》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大数据监管不能越界,购药记录非诊断证明,草率注销驾照侵犯隐私权。 大数据监管需谨慎,既要保障公共安全,也要尊重个人隐私。执法应有温度,平衡好效率与权益。 大数据监管不能越界,购药记录不等于诊断,公权力需谨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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