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黄牛更狠的“科技刺客”,抢票外挂如何让普通观众绝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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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同城网|曹玉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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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5-20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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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当各类热门演唱会门票开售,不少消费者往往陷入“秒空”困局,而部分人却能借助“抢票外挂”轻松获得票源。
《法治周末》记者在一些网络平台上了解到,许多歌迷表示,自己还在着急地不断刷新购票页面,盼着能有余票或因系统卡顿获得抢票机会时,就被告知门票已售完。还有歌迷发现,在一些社交平台或二手交易平台上,有人开始炫耀自己成功抢到黄金席位的经历,并暗示使用了“抢票外挂”软件这种“特殊手段”来突破购票平台的正常限制。
一些人使用“抢票外挂”软件购票时,能以极快速度提交购票请求,短时间内甚至能进行成百上千次订单提交,这极大提高了购票成功率,让普通歌迷在公平竞争中几乎没有机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4年)》及2024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其中案例7是一起“抢票软件不正当竞争案”,这被认为是全国首例认定抢票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判例。最高法披露的案情显示,北京大某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是国内较大的综合性票务平台企业,运营着有售票功能的大某网、大某APP,被告人郑某忠通过网络店铺销售针对大某APP的抢票软件。随后,北京大某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认为郑某忠专门研发销售针对其售票APP的外挂软件来抢购门票,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郑某忠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郑某忠辩称,自己与该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只是抢票软件的销售者而非研发者,销售行为没造成该公司票务收入减少,也不影响公共购票秩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郑某忠为该公司用户提供抢票服务,以该公司的经营活动和用户群体作为自身经营的基础资源,被诉行为属于市场竞争行为,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和规范。该院法官助理杨裕昆接受央视新闻采访时表示,与一般消费者人工抢票相比,使用被告的“外挂”软件抢票成功率大大提升,因为在人工点一次的时间内,“外挂”软件已能发送上百次购票请求。法院认为,认定抢票软件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首先要看其是否属于互联网创新产品,其次要看被告行为是否影响票务平台正常经营。该案中,被诉行为不属于技术创新的公平竞争,还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长远利益,不利于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及整体社会福祉提升。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法院认为,软件代替人工为用户抢购大某平台演出门票,不仅直接增加平台运营成本、干扰经营者正确经营决策,还增加用户使用该平台购票难度、降低用户对平台服务的评价。虽未直接减损平台单场演出售票收益,但导致平台经营利益和商誉受损,损害了该公司的竞争利益,故判定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郑某忠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涉案抢票软件利用技术手段为用户提供不正当抢票优势,破坏平台购票规则,干扰、妨碍平台售票业务正常开展,损害了特定经营者竞争利益。在此基础上,法院将消费者公平购票权、票务市场正常秩序等纳入考量,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警示代抢服务从业者及技术开发者需遵守法律规则,对打击网络黑灰产、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公平有序的购票秩序和市场竞争环境有积极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张凌寒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抢票软件不正当竞争案”对技术辅助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认定进行了有益探索,判决揭示了依附于他人合法网络产品或服务、干扰正常运营并以此牟利的“外挂式”软件,如游戏外挂、视频广告屏蔽插件、恶意网络爬虫等,可能因利用技术优势破坏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平台及用户权益而被纳入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范畴,此类经营模式必须置于法律审视之下,技术开发者和经营者在追求技术创新时,需审慎考量商业行为的合法性与合规性,恪守法律底线和商业道德。
2024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揭露了一条由“黑客”“黄牛”旅游从业人员等参与的倒卖高校参观票的黑色犯罪产业链,最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涉案人员有期徒刑6个月至4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25年1月,江苏镇江警方公布一起利用黑客手段抢购、倒卖各类演出门票案件,全链条打掉一个利用“外挂”软件在互联网上抢票的犯罪团伙,抓获抢票软件作者、技术“抢手”、职业“黄牛”等犯罪嫌疑人45名,查获作案“外挂”软件17款。此外,每逢节假日等出行高峰期,铁路部门多次提醒“抢票软件”可能存在陷阱导致个人信息泄露,建议使用12306官方平台。
为何“代抢”及“技术黄牛”现象屡禁不止?张凌寒认为,热门票务资源与高需求的矛盾催生牟利空间,市场围绕“抢票”形成分工日趋细化的地下产业链,其展现出极强“技术韧性”,能与票务平台和监管机构技术防范措施持续“猫鼠游戏”,不断升级技术手段规避打击,使单纯技术封堵难以根除。法律适用与执行层面的挑战也是重要因素,尽管倒卖有价票证行为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严重可能构成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提供侵入或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等,但实践中,电子证据的取证与固定、行为性质界定、违法所得计算以及“黄牛”线上化、分散化特点等存在复杂性,特别是“代抢”服务行为在法律上是否等同于倒卖票证、是否构成非法经营或不正当竞争,在具体个案中可能存在争议。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指出,抢票软件侵权行为主要以插件形式存在,平台更新后插件可能暂时失效,但往往短时间内就会更新升级紧跟平台节奏,让平台防范防不胜防。同时,此类侵权案件技术门槛低,即便某个侵权插件或APP被查处,新类似产品可能迅速涌现,且插件通常由用户自行安装,进一步加大防范难度。朱巍还表示,“抢票软件”作为黑灰产业存在严重个人信息保护安全隐患,软件运作必然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用于订票,用户为抢票将敏感信息交给外挂软件是极不理智且不安全的行为。
在二手交易平台上,提供“票务黄牛”“专业代抢票”“科技代拍”服务的店铺仍不少见,记者频繁看到类似“代抢”广告信息:“谷子周边、音乐节漫展、演唱会门票等各类热门票务及周边商品,我们均可提供专业帮抢服务,实现0秒极速下单,操作流程简单便捷,您只需将心仪商品的链接发送给我们,我们会使用您自己的账号进行抢票操作,抢到后即可发货,抢不到全额退款。”记者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尝试与几位发布“代抢”信息的商家联系,在与一位自称“抢票达人”的商家交流中,对方不断强调有强大技术团队和丰富抢票经验,无论多火爆的票务活动都有较高成功率,当记者询问具体技术手段时,对方却含糊其词,称“这是商业机密,不能透露太多”,记者发现此类“抢票服务”大多集中在二手交易平台及电商平台上。
北京市兰台(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红梅表示,电商平台有一定不可推卸的责任,她建议二手交易平台及电商平台应加强技术更新与防护,建立敏感词防火墙自动强制屏蔽;加强平台交易系统在特殊日期的商户交易预警风险提示,发现预警及时采取措施断开链接或系统屏蔽使交易无法继续。
张凌寒建议监管部门和票务平台双管齐下,监管部门应强化执法协同与技术赋能,建立多职能部门参与的常态化联合执法与信息共享机制,打破数据壁垒、整合资源,针对跨地域、跨平台网络违法行为协同打击,积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增强对违法线索的自动化发现、追踪和固证能力,重点打击产业链源头;票务平台作为市场秩序防线,要升级技术防控体系,投入研发构建和迭代动态、多层次反作弊系统,运用多种技术手段识别拦截异常行为,探索区块链在数字票务管理中的应用,在售票规则上推行强实名制,科学设计退票机制,合理设置退票时限、手续费,票源统一返回公售,严格遵守票务公开销售比例,压缩灰色空间。张凌寒还指出,社会层面应加强法治宣传与消费引导,积极倡导理性消费观念,引导消费者通过官方、正规渠道购买门票,自觉抵制高价“黄牛票”和各类“代抢”服务,特别强调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性,警示消费者不要轻易向“黄牛”或不明软件提供个人身份信息,防范信息泄露,同时明确告知消费者在遭遇票务纠纷、诈骗或自身权益受损时维权的合法途径。
(来源/法治周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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