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发布的 “两行人相撞案” 普法案例在社会上引发广泛争议。在该案例中,法官曾分析被告存在 “未保持安全距离” 的过错,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这一观点引发公众热议,不少人甚至产生 “走路都要小心翼翼” 的焦虑情绪。
随着事件关注度不断提升,央视《法治在线》对此进行了深入报道。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迅速回应,承认在 “安全距离” 表述上存在使用不恰当的问题,并公布了事发现场公共场所视频,详细介绍案发情节。同时,就 “法官描述事实不准确、表述不当,给广大网民造成误导” 的问题,法院方面向社会公开道歉。
一起看似普通的行人相撞调解案件,因法官在普法案例中的不当表述,演变为公众对法律问题的深度追问。从原告 “突然转身往回走” 到 “缓慢转身站住”,从被告为 “男性追尾者” 到 “女性未注意观察者”,法院对同一案件的不同叙事,不仅反映出事实描述的偏差,更折射出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与价值判断的深层矛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认定以过错为核心要件。在本案中,被告作为后方行人,在公共场所 “左右张望、快步前行”,对前方动态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导致撞击事故发生。相比原告 “缓慢转身站住” 的行为,被告的过错程度显然更高。由此不禁让人思考,过错更大的撞人者(被告)是否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过错较小的转身站立者(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在对案情描述出入作出回应后,法院有必要进一步向公众澄清,依照现有案情,究竟谁该承担主要责任,以消除公众疑惑。
法律对 “注意义务” 的衡量,以行为人的预见可能性为标准。原告接电话后缓慢转身站住,属于正常行人的动态调整行为。而被告在视线未受阻且与原告尚有一定距离的情况下,既未观察,亦未减速,其过失具有直接性和可避免性。若遵循 “转身即担主责” 的逻辑,公共空间中的驻足、避让等日常行为都可能成为法律责任风险源,这与《民法典》确立的 “自甘风险” 原则相悖。
尽管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但普法宣传中的失实表述引发公众质疑,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法官作为法律的解释者,不仅要化解个案矛盾,更要通过裁判文书和普法活动传递法治精神。只有确保案件事实的准确性,普法工作才能真正到位。若案情叙述存在偏差,由此得出的结论不仅会削弱司法活动的教育、指引功能,还可能助长 “谁受伤谁有理” 等错误认知。
此前,部分舆论认为,将 “伤者有理” 的朴素情感凌驾于法律理性之上,会背离过错责任原则。在案情得到纠正后,这种警惕依然具有现实意义。司法公正的实现,要求司法机关严守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的底线,同时善用法律解释弥合法理与常识之间的鸿沟。因此,化解此次舆情危机,需要法院继续向公众阐释清楚法律责任认定问题。
司法是守护社会公平的关键防线,每一个案件中的过与错、主与次,乃至罪与罚,都应成为实现个案公正的基石。一份偏离事实与法理的调解书、一则不严谨的普法案例,影响的不仅是当事人的权益,更会动摇公众对法治的信仰。此次事件提醒我们,在普法工作中,涉及严肃法律知识的内容与细节,必须做到严谨、真实,确保普法质量。
当前,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的道歉及详细案情介绍值得肯定。但从事件发展过程来看,法院的回应和解释应更加及时,及时纠正错误,最大限度降低负面影响,防止错误认知在舆论场持续传播。司法的权威,恰恰建立在这毫厘之间的严谨之上,公众有权也有必要对法律知识有清晰、准确的理解。
(综合: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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