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令人痛心的案件。2024 年底,在韶关某小区内,一只从天而降的乌龟砸中了正在玩耍的小孩头部,孩子随后被紧急送往医院,但经全力抢救仍不幸死亡。这起意外事件再次敲响了高空坠物安全的警钟,也引发了社会对于饲养宠物管理责任的广泛关注。
事故发生后,当地相关部门迅速展开调查。经查明,坠落的乌龟系小区业主张某饲养。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此前已投保物业管理责任保险。赵某夫妇作为受害者家属,与张某、物业公司及其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进行了多轮协商,但因分歧较大,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赵某夫妇将上述各方一同诉至韶关武江法院,要求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共计赔偿 130 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在此案中,张某作为乌龟的饲养人和所有人,对其饲养动物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应依法对赵某小孩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物业公司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的规定,只有在物业公司 “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的情况下,才需承担相应责任。但在本案中,赵某夫妇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存在此类情形,因此法院对赵某夫妇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诉求未予支持。由于物业公司无需担责,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自然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依法判决张某需向赵某夫妇赔偿 128 万元。然而,一审宣判后,张某对判决结果不服,随即上诉至韶关市中院。在中院的调解下,赵某夫妇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赵某夫妇体谅张某的实际困难,同意其分期偿还赔偿款,并给予 30 天的宽限期。
这起案件不仅给受害者家庭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痛,也为广大市民和宠物饲养者敲响了警钟。饲养宠物需谨慎,务必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杜绝此类悲剧再次发生。同时,也提醒物业公司等建筑物管理人要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共同维护社区的安全与和谐。
(综合: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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