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创作权利边界亟待法律明晰 司法实践迈出关键一步
当 AI 绘画软件仅依据一句提示词,便能产出堪比专业设计师水准的作品时,一个关乎法律与技术的核心问题浮出水面:这些由机器生成的内容,究竟该被视作创作工具的产物,还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创作成果?近日,苏州中院审结的一起 AI 文生图著作权纠纷案,为这一争议提供了司法层面的初步答案 —— 法院明确认定,仅以简单提示词生成的 AI 内容,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在这起备受关注的案件中,原告丰某某利用 AI 文生图软件创作 “幻之翼透明艺术椅” 系列作品,却发现被告朱某某使用类似 AI 工具生成近似设计并投入量产销售,遂以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然而,苏州中院经审理发现,原告无法提供创作过程的原始记录,难以证实其通过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等方式对 AI 生成内容进行了实质性调整。最终,法院认定案涉图片因缺乏独创性,不符合作品构成要件,未受著作权法保护。这一判决结果不仅揭开了 AI 文生图著作权纠纷的关键法律症结,更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技术发展与法律秩序良性互动的深刻思考。值得注意的是,苏州中院的判决标准与北京互联网法院此前审理的全国首例 “AI 文生图” 著作权侵权案形成鲜明对比。在后者案件中,原告李先生通过精心设计提示词、细致调整参数、科学选择模型权重等一系列操作,充分展现了独创性智力投入,最终被法院认定享有图片著作权。而丰某某一案中,法院认为其仅以简单提示词触发 AI 生成内容,未能体现人类智力的实质性贡献,因此不构成作品。
两起看似相似的案件,却因 “独创性” 认定的差异产生不同判决结果,这背后折射出司法实践对著作权 “独创性” 判定标准的严格把握。法院强调,“独创性” 不仅体现在创作成果的独特性上,更要求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投入实质性的人类智力劳动。使用者需通过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等操作对 AI 生成内容进行深度干预,方能满足 “独创性” 要求。这一标准既避免将 AI 工具简单等同于传统创作工具,也有效区分了 AI 模型的贡献与人类创作者的贡献。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AI 文生图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争议日益凸显。如何在保护创作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为技术创新与应用营造良好环境,已成为当前亟待破解的重要课题。苏州中院确立的 “独创性智力投入” 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技术中立原则与创作激励机制,为 AI 创作产业提供了可遵循的规则框架。但不可否认,现有规则仍需进一步细化,诸如提示词设计与参数调整的 “独创性” 量化标准、AI 生成内容 “创作表达” 的法律界定等问题,仍需学术界与实务界深入探讨。
与此同时,AI 技术的持续迭代还将带来更多新的法律挑战。AI 生成内容的侵权责任如何界定?平台在 AI 创作活动中应承担何种责任?这些问题都亟需法律层面的及时回应。未来,能否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现技术发展与法律秩序的和谐共生,值得全社会共同期待。
技术创新离不开合理的法律规制。苏州中院的判决并非否定 AI 生成物的价值,而是回归著作权保护的本质 —— 鼓励人类智力创造。在 AI 深度融入创作领域的当下,厘清权利边界既是对真正创作者的尊重,也是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石。未来,立法与司法部门需在保障创新与维护公平之间精准把握动态平衡,此次判决无疑为这一进程迈出了关键一步。随着 AI 技术的持续进步与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AI 创作产业有望在法治轨道上实现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
(综合:荔枝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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